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相較于人身損害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精神損害更難以彌補。如果受害人要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的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否則法院對于此類不合理的訴求不予受理。由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同屬侵權損害賠償,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也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
1、有損害后果;
2、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害事實;
3、侵權事實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或過失,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法律分析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地的規定各不相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為各地的發展水平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不盡相同。一般使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新國家賠償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么?一、最新 國家賠償法 關于 精神損害賠償 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致人 精神損害 的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應當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標準 一般是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 法規 對 殘疾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 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淺談國家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目前《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 扶養 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但目前賠償標準過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國指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是不現實的。況且,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實質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對加害行為的可歸責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責性,結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雖賦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但并非放縱法官不加拘束和毫無限制地濫用這種權力,故法官在行使這種權力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包括司法解釋)或原則,不得隨意超越法律規則或原則,更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 所以,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及有關法律,公正、合理的認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并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目前,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未形成一個合理的賠償限額或賠償幅度。我認為,要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首先要認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侵權行為的嚴重性程度即侵權具體情節,如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狀態或時間。其次是考慮受害人的心理素質、受害人的諒解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年齡、性別、職業等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因素。第三要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財力充裕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方面具體確定賠償幅度。 精神損失在最新的 國家賠償 上得到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了肯定和確定,當事人在受到國家相關方面的傷害時,在精神上當然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 精神損失費 用的增加賠償是必須的應當的內容。雖然國家沒有具體的 精神賠償標準 ,但是存在賠償內容的增加已經是國家的努力內容。
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是什么?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中有下列規定:
(一)損害賠償數額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
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
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
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條就明確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行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一般會想方設法、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其主觀的惡性較大,因此承擔的責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試想如果一個人以杜撰名人的隱私出版而賺錢,那么必然會侵害受害人的名譽和隱私,對于這樣的侵權行為如果僅僅是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沒有針對其所獲得的巨大收入一情節判處巨額的賠償,那么賠償就失去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了懲罰的意義,侵權方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必然會有更多的人從事這樣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于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對于處于社會弱勢的群體在發生這種行為是應該以較弱的處罰就可以達到目的,而對于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則應該處以較重的處罰。原因很簡單,只有對于強勢群體處以較重的處罰才可以真正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權行為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當然這樣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損或者自殺才算,只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的大小,同樣的侵權行為對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大小是不一樣的。比如對于一個名人的名譽權的侵犯要比對于普通人名譽權侵犯所造成不良影響范圍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對于此可以給予較重的懲罰,這樣不僅盡可能的發揮其社會效用,同時可以要求人們以此為鑒,起到對于違法行為的預防作用。
5.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認為,在公共場合傳播有損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要比在私下場合傳播大得多。持續的毆打行為也要比言語上的侮辱傷害大得多。男保安對于女顧客的強行搜身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比女性服務人員搜身造成的傷害程度深。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是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不同的區域發展不平衡,東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區發達,同時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也比較明顯。對于發達的地區只有賠償較高的精神損失額才能達到精神損失賠償的撫慰和補償的功能。對于欠發達地區,根據其經濟水平以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的大小確定賠償額,也是比較穩妥,最終尋找出一個平衡點。
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精神損失費 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了三種不同 精神損害 撫慰金賠償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 (1)對于造成死亡的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應當賠償 死亡賠償金 法律對于精神損害的規定 ;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殘疾賠償金 ;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