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合同條款違約條款無效。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的條款是先有約定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違反約定方可適用該條款追究違約責任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后約定無效,不存在違約的情形,自然不可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合同無效和可撤銷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的區別如下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
1、可撤銷主要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欺詐脅迫等而產生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無效主要因為以惡意串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而產生的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
2、可撤銷效力待定,無效則為法定的無效;
3、可撤銷有期限規定,無效沒有期限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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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屬于效還是無效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銷后就屬于無效合同。
法律規定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一方以欺詐手段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撤銷合同只是有點法律瑕疵的合同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撤銷前法律上視同有效合同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不撤銷會一直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什么區別1.性質不同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 無效合同 從性質上說雖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違約可撤銷還是無效合同 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無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 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2.法律后果不同: 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 合同履行 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并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系狀況。二是按照 合同法 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中國 刑法 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愿意撤銷合同和放棄對合同的撤銷權,那么人民法院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合同予以承認和保護,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條文和規定予以履行;被撤銷的合同會隨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要對其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3.體現原則不同: 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可撤銷合同是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對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內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的撤銷。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