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故意隱瞞真相訂立附條件合同造成損失由過錯方擔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導致對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要承擔責任嗎?現實困惑
程某欲購買段某的汽車。雙方經協商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程某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2000元給段某。段某為程某出具的收條上寫明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了解到段某故意隱瞞了該車曾出過重大事故并更換了發動機的情況,遂拒絕與段某簽訂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答疑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還定金并賠償因與段某協商購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隱瞞該車曾經出現重大事故并更換發動機的情況,導致交易失敗,所以程某有權要求段某返還2000元錢并賠償其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因為段某與程某的買賣合同未正式簽訂,所以程某不能請求段某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理薈萃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租賃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何賠償1、租賃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屬于合同欺詐,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各自返還這,即出租者返還租金、承租者返還租賃物。
2、如果因出租方的合同欺詐行為而給承租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要賠償實際損失。
二手房買賣,原房東隱瞞房屋漏水情況,怎么辦二手房買賣隱瞞房屋嚴重漏水屬于合同違約的行為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可以要求賣方和中介承擔連帶責任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要求承擔合同違約的違約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方式: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合同隱瞞缺陷賠償 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