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
交通事故的認定復核程序是: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認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3、復核審查期間,申請人可以提出撤銷復核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交通事故復核 ;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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