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除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了惡意的四個人故意給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他一個人灌酒外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他自己和其他人喝得一樣多最后發病死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了的話,他擔主題責任,大概占70%,其余四個人占30%,基本上一個人賠償1萬到4萬吧。以下是擔責行為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中午我們5個人一共喝了一瓶42度的白酒晚上7點死了一個人我們有什么責任嗎?這個要看那個人的死亡和喝酒有沒有關系。如果大家一起喝酒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然后那個人駕車發生意外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那肯定是由責任的。如果是自身疾病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并且也不是喝酒引發的,那是沒有責任的。
五個人一起喝酒,一個人死亡應得到多少賠償。喝酒致人死亡承擔“酒責”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于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中午我們5個人一共喝了一瓶42度的白酒晚上7點死了一個人我們有什么責任嗎這要看死亡原因是不是由于飲酒引起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的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如果是由于飲酒引起的死亡,一起喝酒的人要因未盡到勸誡責任承擔部分責任。
幾人一起吃飯喝酒后其中一人回家后死亡,其他人要負擔的法律責任不管是逢年過節,還是平時關系好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的朋友聚會,喝點酒,對于中國人來講,是十分正常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的事情。隨著社會風氣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的逐漸轉變,以及實際生活中發生的經驗教訓,不文明的酒桌習慣,也慢慢消失了。
聚會喝酒,勸酒的少了,逼著別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體原因或者個人習慣,從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適可而止,或者用紅酒、啤酒代替。身體不好的,大家都會體諒,酒喝多的,也都會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開車的找代駕,也成為共識,還催生了一個新的服務行業。
但是,意外總是會發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現象,或者自制力不強的人,喝酒發瘋,因而發生一些對自己、對別人不負責任事情。按法律規定,朋友聚會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損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責任。區別是有過失行為的是連帶責任,無過失的責任人,分擔民事責任:
1、有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強迫性勸酒行為,或者明知道對方有身體疾病勸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將醉酒者負責護送到家的,縱容醉駕的,等等,對共同飲酒產生的傷害或者后果有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共同承擔傷害行為的賠償。
2、無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勸酒的行為,或者本人喝飲料,或者中途離開,或者已經盡到了護送、勸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賠償方式是協商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協商后確定,不具有強制性,即使協商不成,家屬提起訴訟的,無責任人也不一定擔責,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參照或者依規而行。
文明飲酒,適量飲酒,或者以茶代酒,都是更好的選擇。有一個心靈雞湯式的論斷,說南北方人差異:南方人為什么富?因為他們喜歡喝茶、聊天,越喝越清醒,越喝越謙虛,覺得自己一無是處,需要奮起努力;北方人喜歡喝酒,越喝越糊涂,越喝越興奮,老子天下第一。這雖然是個笑話,卻也反映了一種現狀,值得北方喜歡喝酒的粗獷漢子深思。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于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
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范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事后有一個人死了,一起喝酒的人要負賠償責任嗎?其中有一個人沒有喝酒,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對死者負責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也就是說是否賠償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要看具體情況。
一、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5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個死了 ;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