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 北京 鑒定 工傷鑒定 標準”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的解答如下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北京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如下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 工傷保險 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 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生 工傷事故 或確診為 職業病 ,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工傷認定 。認定為 工傷 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 傷殘等級 ,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 營業執照 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 (一)屬于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 交通肇事 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北京市豐臺區工傷傷殘鑒定具體位置北京市豐臺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是由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向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按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安排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據豐臺區人社局網站,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辦公室設在北京市豐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五樓十三號,地址是北京西站南路一百六十八號。
法律分析
工傷鑒定應該由社保局在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安排專家鑒定小組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豐臺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是由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向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按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據豐臺區人社局網站,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辦公室設在北京市豐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五樓十三號,地址是北京西站南路一百六十八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019年北京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一、受理
病、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確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由職工提出申請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企業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經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審定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每月10日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初審,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隨機抽取有關醫療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病傷職工進行鑒定。單位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職工到場鑒定。
申請人如實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鑒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或病歷摘要),與病情有關的檢查報告、化驗單據等資料。
(2)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
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及檢查報告等資料。
(3)因患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提供市衛生局批準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以及職工工傷認定表、就診病歷、檢查報告等資料。
因工負傷、職業病、因病和非因工負傷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用人單位負責申報。工傷評殘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個人也可以按規定程序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報。
(4)因精神病勞動鑒定
提供精神病專科醫院即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就診的除北京市工傷傷殘鑒定 了提供診斷證明外還需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在各區(縣)精神病醫院住院的職工除有住院病歷及詳細治療記錄外,還應提供上述其中一家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上監護人簽字確認。
如提供資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請的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資料。申請人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30日內補正全部資料,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二、現場鑒定
醫療專家組進行現場鑒定,向病傷職工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形成鑒定意見。
醫療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職工。用人單位或職工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60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職工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和補正檢查結果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90日內,職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告知申請人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要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存檔部門的,在領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五、再次鑒定
職工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再次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一年后,傷病情有發展變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請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