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北京市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的本人工資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但最高為121653元、最低為24330.6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十級3個月,即17379元。
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
以上三項合計:最低賠償額為59088.6元、最高賠償額為156411元。
北京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內容有:
1、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0.1。
2、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他醫用費用。
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
4、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5、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365日)×誤工天數。
6、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7、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級傷殘等級人身損害的,如何給予殘疾賠償?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級傷殘等級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一)按北京市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1、 殘疾賠償金 :53476(即26738元*20年*10%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 2、 精神撫慰金 :0.5萬—1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 上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58476元,最高為63476元。 (二)按北京市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23972元(即11986元*20年*10%,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精神撫慰金:0.5萬—1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 上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28972元,最高為33972元。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但最高為121653元、最低為24330.6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十級3個月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即17379元。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
以上三項合計:最低賠償額為59088.6元、最高賠償額為156411元。2021年北京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內容有:
1,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0.1。2,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北京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 他醫用費用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4,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5,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365日)×誤工天數6,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7,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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