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您好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但在具體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過程中,由于對具體條款理解上分歧,特別是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影響了對賠償案件的處理。
(一)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假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要適用該免責條款,犯罪嫌疑人必須有“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的行為,為此必須把握以下六點
(1)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這種供述必須是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其他人轉告;這種供述必須是向司法機關作出,不能向其他機關、團體作出,而且受害人應無精神疾病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
(2)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故意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
(3)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自愿狀態下作出的虛假供述,排除任何外界壓力和強制作用
(4)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具有非法動機下作出的虛假有罪供述
(5)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所作出的虛假供述或偽造證據,對認定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
(6)必須是由司法機關對于受害公民故意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進行舉證
(二)如何理解“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有三類:
(1)不滿14周歲的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被羈押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人除8種應負刑事責任外的其他危害行為被羈押的
(3)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被羈押的
上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曾經受到過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他們本身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出于法律上的人道主義的考慮而豁免了他們的刑事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羈押不屬于錯誤羈押,國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以下三種情形,國家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錯誤羈押的;第二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危害社會行為,但自其無刑事責任能力確認后,因遲延釋放而導致違法羈押的期間;第三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判決有罪,該判決是違法錯誤判決,被判決后被錯誤羈押的期間。
(三)如何理解“依照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刑訴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六種情況: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該條款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有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如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違反工商、金融、稅收、海關等行政法規,或者屬于違反公務人員紀律規定的行為,即屬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范疇的,國家對其被羈押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缺乏追訴條件的,包括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種情形。第三、法律規定免除刑罰的,包括經特赦令免除刑罰和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兩種情形。
(四)如何理解“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這樣兩種情況:
一是非行使職權時作出的行為,如刑警與鄰居爭吵而動手打傷鄰居,這屬于一般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害,是民事賠償;
二是利用司法人員的身份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五)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監獄或勞改場所服刑的被告人采取自傷、自殘的手段,以達到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目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反改造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白傷、自殘。這種公民白殘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對于“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上給國家賠償責任的免責范圍留有余地,目前除本法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外,尚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行政賠償國家免責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哪些您好,主要是指法律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①國家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政府經濟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②行政立法行為,行政立法行為一般被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性,不是針對某個具體人,因受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③內部行政行為,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的決定,由于內部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能通過申訴等行政程序獲得救濟,因此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④軍事行為,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我國《國家賠償法》認為,軍事演習、訓練等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不能被提起訴訟,因此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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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這些:
1、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的;
4、其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歸責原則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為從法律上確定和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了最根本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依據與標準,它對于確定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舉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行政處罰免責條件是什么?免責條件是指對于行為人免除法律責任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條件。它在不同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私法上的免責條件有兩種:法定免責條件,主要指不可抗力;意定免責條件,包括超過時效、有效補救和自愿協議。公法的免責任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包括追訴時效、自首立功和當事人不起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