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不可向法院起訴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一般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的時候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支持自己的不服,那么一般復核結果并不會有什么改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起訴嗎解答對交通事故不服的不可以起訴。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不予受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起訴處理嗎解答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以起訴處理。但是可以申請復核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就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的復核審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起訴嗎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 申請行政復議 ,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當事人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為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 事故責任認定 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嗎可以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通知書七個工作日之內向交警大隊或支隊申請行政復議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起訴誰 ,對行政復議仍然不滿再去行政訴訟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