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業主車輛在小區因刮風被砸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責任,主要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如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了物業管理公司有保證小區居民的財產安全的義務,那么小區居民支付的物業管理費中就包含了物業公司保證小區居民的財產安全的費用。那么,物業公司就應當負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有兩個情況要先明白,放車的區域是不是專屬車輛的停放區域,物業有沒有收取相應的看護車輛的服務費用。如果小區單元門口沒有專設停放區,并且物業沒有收取相關的看護車輛服務費用,物業公司是不會承擔車被砸的責任。如果業主與物業簽訂物管協議,那么物業有責任賠償;如果業務未與物業簽訂物管協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為業主看管車輛的義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電瓶車的業務做法:可以先與物業溝通,是否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如已簽訂即可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如未簽訂,物業無需賠償,那么可與物業私下協商。不支付物業費的憑證就是業主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協議。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車在小區車庫被砸,物業怎樣承擔責任?車在小區車庫被砸,如果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保管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業主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的車輛在物業公司服務、管理的范圍內損壞的,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業主的車輛在停車位、停車場損壞的,物業公司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物業在下面情況下有管理責任,:
1,車輛停放處在監控區域內,但由于監控功能性問題導致司法機關物業確認的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
2,車輛停放處在門崗或車場崗視線范圍內的。車輛停放處未處在監控或門崗、車場崗視線內的,物業公司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般會規定,物業保安只是協調秩序等,不負責車輛管理、丟失、損壞及看管。聽著不近人情,但實際上在物業費分配及使用中缺失沒有財產保管這項的,物業公司無執法權力,當然在合同中規定的監控喪失功能,人員未按照配置完整或人員空崗等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有責任的,但不是全部責任。
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物業管理的職責,在這種情況下,還是發生了因為犯罪行為而導致的財產受損,物業公司的責任就很?。坏绻飿I公司沒有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就要承擔因管理失職而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主要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物業原因造成業主車輛受損,物業公司該如何賠償?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鑒于單某已經向物業公司繳納費用,表明單某與物業之間是一種有償的保管服務合同,這也就決定姑且不論物業公司私自撤離人員,存在明知可能造成損害卻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的主觀過錯,就是沒有過錯,物業公司也必須賠償損失。在線問律師
物業服務合同損害賠償標準
發布時間:2019-01-18 來源:法律快車 作者:法律快車
摘要 近年來,不少居民小區的物業公司對業主手承諾:24小時為業主提供監控服務,外來車輛需登記后方可進出小區等。但業主財物被盜時有發生,業主常常以物業公司不盡責而違約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此類糾紛在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應賠多少問題上存有爭議,實踐中
物業服務合同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物業服務合同的賠償標準。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
物業服務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對其性質的界定眾說紛紜。一種情況是將物業服務合同等同于保管合同;另一種情況是將物業服務合同理解為委托合同,目前持這種觀點的較多。
在發生盜竊案件時,業主一方常常將物業服務合同理解為保管合同。但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財物一直在業主的控制下,業主對其負有主要的防盜安全責任。另外,保管合同往往按被保管財物的價值收費,而物業公司不可能按業主的財產收取物業費,且收取的物業費用中大多用于其他用途。因此,物業公司不可能像保管合同的保管義務人一樣對丟失物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將物業服務合同理解為委托合同的理由是,業主委員會是將小區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的。但實際上兩者并不是委托關系,物業在公司進行管理時是獨立工作的,在具體事務上并不受業主委員會的制約,而且獨立地對自己在物業管理中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這與委托合同顯然不同。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其他合同如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歸責原則來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二、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
現實生活中,隨著業主維權意識的加強,部分業主無法區別物業公司的權限與職責,認為只要是發生在小區內的損害,物業公司就要承擔責任,大到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小到水管滲漏、放養寵物、噪音擾民等等,都成為業主索賠或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筆者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仍屬于合同法范疇,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物業公司除業主車被砸物業賠償協議 了法定責任外,仍應以合同約定義務為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源于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內發生的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應進行制止、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理;約定義務則由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具體約定。如果物業公司未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物業公司則不承擔責任。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除此以外,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還規定了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而物業糾紛沒有被列入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物業糾紛是否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形式,應以有明確規定為適用條件,否則只能適用一般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此類糾紛中業主的舉證能力受限,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筆者認為,如何適用應當具體分析,業主主張物業公司的積極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時,應由業主承擔舉證責任;而業主主張物業公司的消極行為構成違約時,因業主對于物業公司沒有全面履行合同進行舉證是非常困難的,此時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物業公司舉證證明其已全面履行義務。
四、賠償標準
不少業主認為,既然交了物管費,物業公司對于業主的損失應全額賠償。筆者認為,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行為是一種履行合同的行為,追究其違約責任也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追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物業公司賠償損失的范圍只是在其未履行合同所導致損失的范圍內進行賠償,要具體考察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并要考慮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合理地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