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是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是隨著《民法通則》精神損害賠償 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 民事責任 ,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 侵權責任 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于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 精神損害 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可依據以下三點精神損害賠償 :有其中之一即可認定有損害事實的存在。1、內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被侵權對象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來驗證,如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悲痛、精神憂郁甚至精神失常。2、外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社會的反應來驗證,如侵害行為使公眾輿論或有關組織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等評價有所降低。3、依據間接的財產損失來驗證,如公民受到侵害后,無法正常工作勞動,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為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為只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不可能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即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 侵權行為 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為和后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后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并借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于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法律上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解,在于受害主體是人身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損傷,那么該類案件的適用法律是屬于民法的范圍。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是根據精神損害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主體的精神損失程度對其生活造成的影響,來判斷賠償的具體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是什么精神損害賠償指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等人身權益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精神損害賠償 的特定物精神損害賠償 ,造成自然人或自然人近親屬嚴重精神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一般的財產權不會產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 精神損害 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精神損害賠償 ,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人身損害 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下精神損害賠償 :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 輕微傷 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 傷殘等級 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精神損害賠償 他 特殊侵權 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二、山東省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殘疾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 及其他情形的 賠償金 )的,具體 賠償標準 規定如下精神損害賠償 :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二)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三)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因 交通事故 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 北京 市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致人身體 傷殘 ,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 定金 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 工資 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第二十六條規定,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 贍養 、 撫養 、 扶養 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中確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如下: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并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于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一)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力口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二)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 過錯責任 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監護權 、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四)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五)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七)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八)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九)對 一審 法院聲責任劃分正確的情況下,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二審 及再審法院不應加以改變。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 國家賠償 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陜西省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圍內決定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 知識產權侵權 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規定,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侵犯自然人的 著作權 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一)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 (二)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三)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五)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 訴訟 ,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九、廣東省 《廣東省高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二)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對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規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規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造成殘疾,受害人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類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權予以酌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2萬元以下酌定。
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的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受到精神損害賠償 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譽、肖像等行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被他人非法侵害導致永久的損失的,所有權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_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損害賠償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精神損害賠償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精神損害賠償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_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責任人對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條件包括有精神損害賠償 :具有損害的事實精神損害賠償 ;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精神損害賠償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