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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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果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收入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判決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鐵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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