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四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鼓勵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范和保障機制。?
第五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后,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十一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二條?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三條?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四條?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并用于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六條?承包方自愿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以采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十七條?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受托人簽訂。?
第十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一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鼓勵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其建立健全運行規則,規范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簽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壘大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
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5年1月19日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同時廢止。?
企業流轉獲得的土地如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2021年下半年開始到至今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多個省地級市出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方案”,目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的是讓當地的土地能有序流轉,而不是出現不規范的情況。那農村土地流轉怎么開展?如何正確流轉呢?
一、農村土地流轉怎么開展?
1.一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
市農業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指導中心,而縣、鄉兩級都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承擔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村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實行免費服務。
2.二是發揮村級組織服務作用
鼓勵村級組織、承包農戶委托發包方和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參與土地流轉。不愿流轉的農戶,可以在保證農戶權益不受損失的前提下,以其承包土地數量、質量不下降為原則,另行安排承包地塊。
3.三是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指導
土地流轉價格原則上以當地常年種植大宗農產品的純收入為指導價。充分發揮市場競價機制的作用,采用協商、投標等方式合理確定土地流轉價格。
4.四是及時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各縣(市、區)要加快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
二、農村土地如何正確流轉?
1.流轉年限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2.不同流轉年限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典》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則,在設立土地流轉合同時,流轉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土地經營權,其性質上應當屬于債權;流轉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則屬于用益物權。
3.探索流轉新模式
村集體組織也應該發揮基層管理效能,比如將集體有償代為復耕復種、新型農業經營者流轉等方式。以維護土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的原則,宣傳土地集約化的好處與作用,積極引導農民加入土地流轉中。
以上是農村土地流轉開展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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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家共享農莊”遵循集體土地改革“三權分置”原則,在不改變農民和集體資產產權權屬的前提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臺將分散的閑置農宅資源基于大數據進行優化配置,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實現城鄉的空間供需優化匹配,并與村集體合作引入民宿度假,康養體驗,文創文旅等綠色產業,盤活農村閑置資產,引導和促進城鄉文化融合與資源流動,促進市民與產業經營者對鄉村人居環境與鄉村發展潛力的全新認識,吸引新的產業業態與消費資本投資鄉村。通過“共生”性的融入鄉村,在尊重當地民俗、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帶動農村產業發展,帶動鄉村經濟,從而實現集體經濟組織壯大,農民增收的目標。
未來,“莊家共享農莊”本著讓所有熱愛生活的人,安享“一宅一院一地”美好田園生活的愿景,將努力將自身打造成為全國范圍內最大、最專業的閑置農宅全產業鏈(資產管理、大數據運營、流轉交易、產業運營)服務平臺,懷揣共生,共享,共贏的價值觀,成就新鄉村。
企業職工能不能在農村承包土地企業職工不能在農村承包土地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如下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民法典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分析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規定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企業承包農村土地經營權 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