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工廠市內搬遷有賠償。工廠市內搬遷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證明公司和員工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員工不愿去公司新的工作環境繼續履約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有經濟補償金。具體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市內搬廠有賠償嗎1、公司同城搬遷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員工不去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沒有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廠市內搬遷有賠償嗎?如果工廠是異地搬遷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屬于對原勞動合同約定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的變更,可以拒絕隨遷。
工廠應根據你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即2.5個月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如果單位宣布提前解散或者注銷,參考以下:
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新勞動法公司在同一城市搬遷勞動者有補償嗎公司在同一城市搬遷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對勞動者有沒有補償,要看勞動者是否愿意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如果繼續工作,是沒有補償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的。雖然在一座城市,但要看新的工作地點對勞動者來說是否方便,如果相差不大,甚至是更方便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了,那也是無法得到補償的。如果由于搬遷,導致上班極不方便,就可以以客觀情況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公司地址搬遷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成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上需要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如果因為企業搬遷新址,造成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于相關賠償問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是企業拆遷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員工的在該企業工作的年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東莞市內搬廠有沒有賠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