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同時還凸顯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庭最后陳述詞技巧;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5、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具體說來就是結合自己的違法行為,說說自己認識到錯誤了,然后保證以后遵紀守法,再說明自己的從輕處罰情節(比如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從犯、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等等),請求法庭給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你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等等就可以了。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其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不再是學術界甚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的影響,最后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臺并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后的臨別贈言”的性質。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后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系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度問題。最后陳述較之于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后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現被告人做人尊嚴的功能。
5.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最后陳述權有一個功能是突顯被告人的尊嚴感,釋放被告人的內心情感。而辯護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首先要體現為一種對抗。有些情況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并不具有對抗性,僅僅是一些抒情性質的發揮,最后陳述權會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最后陳述權的這種性質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國家追訴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種地位意味著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當然,被告人情感的釋放也并不是漫無邊際,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的。
民事法庭最后陳述詞怎么說1.根據當事人陳述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的性質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
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
開庭最后陳述詞開庭最后陳述時,審判長會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由各方作最后陳述。各當事人需要簡要地重審本人的訴訟請求和本人所堅持的事實和主張,并請求法院依法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開庭的最后陳述應該怎么說,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說?求大家幫忙解答。簡單一點,因為我讀書少。謝謝大最后陳述應該有一定的教育功能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例如可以這樣說:尊敬的法官民事訴訟被告最后陳述詞 ,人民陪審員,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萬分懊悔,我知道錯了,一定好好改過自新,懇請法官及各位陪審員在法律予許的范圍對我從輕處罰。
擴展資料:
對最后陳述權在陳述內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不能損害國家、他人以及社會公共的利益,這應當是一個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些情況,如有的被告人會在最后陳述中蔑視甚至辱罵法庭、公訴人、偵查人員,有的被告人會對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這些行為都是侵犯了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對此法官應予制止,進行批駁、訓誡,如果被告人不聽,視其情節輕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處罰或對其另外追究責任的處理。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也應當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內容不得離題。所謂“不得離題”,即必須與本案有關。對“與本案有關”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限于與認定本案事實有關,被告人關于悔罪的傾訴、對犯罪心理的講述以及對本案所適用的法律的評判等等都應當認作“與本案有關”。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被以“與本案無關”為借口打斷的情況比比皆是,許多情況已經構成了對最后陳述權的侵犯。對于“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應當慎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是否與本案無關,往往要到陳述結束后才能作出判斷而不是在一開始陳述就可以得到結論。”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不得進行不當的重復。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態緊張等因素會一時思維停滯或者混亂,可能會在最后陳述中重復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陳述,或者會固執地咬定并多次重復自己某一方面的見解,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予以適當的制止。
但是,一些為了保持邏輯上的系統連貫或者陳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復應當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