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買二手房一年后發現漏水,找原房東索賠,最后判決結果是啥 ,買二手房一眼以后發現漏水的話,找原房東索賠,這種情況下,我覺得一般情況下只個二手房的話,一般情況下是已經購買超過一年,那這個跟原房東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畢竟買賣去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了一年多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了 ,最后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自己去維修
房子讓水泡了賠償案例因為鄰居家漏水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導致新買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的房子被浸泡,由于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業主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四平兩級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屋被浸泡而引發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2019年2月,四平市民董某購買了位于四平市鐵西區的一處商品房,四平某物業公司為上述房屋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在辦理入住手續后,董某向該物業公司繳納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物業費。
2020年10月,董某家人發現,對門房屋因分水閥破裂漏水,致董某家房屋被浸泡,董某將此事反映給物業公司并要求賠償損失。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董某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被水淹房屋裝修等損失共計1萬元。
物業公司則表示,原告所述房屋被水淹這一事實存在,但原告主張的1萬元損失沒有依據,無法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物業公司為董某購買的房屋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該小區尚未交房的房屋漏水致董某購買的房屋被浸泡,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關于董某訴請的房屋裝修等損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房屋損失具體數額,董某不申請鑒定,在法院對董某進行釋明后,董某仍堅持不申請鑒定。在無法確認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范圍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原告董某的訴訟請求。
董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董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房子讓水泡了賠償案例?2004年2月,陳先生一家入住安縣花莇鎮某居民小區,發現衛生間頂部多處漏水、滲水。其后8年多時間里,開發商直接或委托公司物業先后維修了5次,但問題一直未得到徹底解決。
2012年4月,陳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對房屋進行修補,并賠償前期自己支付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的維修、誤工等費用2.58萬元,另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在訴訟過程中,陳先生又申請追加物業公司為被告,申請追加樓上住戶黃先生為第三人。
審理過程中,被告開發商與黃先生達成一致意見,對黃先生的衛生間進行了一次較大面積的維修,但陳先生衛生間頂部仍未修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開發商敗訴,向陳先生賠償交通、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700元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限被告開發商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對原告衛生間及周邊被漏水浸漬的墻面、屋頂進行修補,逾期則由開發商向陳先生賠償1000元,由陳先生自行修補。
一審判決生效后,開發商拒不執行判決,陳先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獲得全部賠償。
購買二手房入住一年后發現漏水,能否找原房東索賠?房子是我們工作生活的場所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在工作中為我們提供了辦公的場地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而在生活中,則為了我們提供了休息的場所。
居住在一套好的房子里,能夠讓我們擁有一個好的心情,也能夠讓我們的工作、生活,變得更加順利。反之則會讓我們,在工作、生活中,各個方面都不順利。
一位房主因為購買的二手房,在住了一年之后,才發現房屋有滲水的情況存在;便將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其修復房屋的損失。
面對這樣的事件,其最后的處理結果,也非常的明顯;那就是法院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我想在這件事情上,無論于情于法,都很難鑒定是原房東的責任。
之所以會這么認為,主要因為下面這兩點二手房漏水賠償案例 :
一、房屋買賣交易已經完成
在我們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尤其是對于二手房的交易,買家在房屋過戶以前,就應該仔細地查看房屋,看下有沒有瑕疵存在。
如果是有瑕疵的情況下,應該及時的做出相應的說明;也可以選擇不夠買這樣的房屋,繼續尋找別的房源。
當房屋買賣交易完成以后,也就意味著房產正式的疏于我們;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了問題,再去找原房東,已經不太好使。
二、時隔一年維權困難
而且在這件事情中,房主已經在房屋中,居住了有一年的時長;在這一年的時間中,可能發生很多的事情,導致了房屋出現滲水情況。
也有可能是房屋本身的問題,也有可能是住戶使用不當造成;這件事情本身,就無法鑒定責任。
我想換做任何人,在買房一年以后,才發現問題,并且想到維權,這都是一件可笑的事情。
也正因為上面這兩個方面的原因,使得新的房主,在這次的維權過程中,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