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火災查不出原因公共場合管理者承擔責任。
雖然不明原因的失火造成的損失為失火的責任難以通過正常的手段進行認定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從而導致一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但是毫無疑問如果是公共場合的管理者或者組織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于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起火點是我家但是起火原因不明要承擔責任嗎?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由管理者來承擔相應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的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有哪些: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火災現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火災的發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了火災的發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火災現場被破壞:火災現場是指發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起火原因不明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民法典起火原因不明損害賠償糾紛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的處理是,由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承擔責任,致使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管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發生火災損害怎么認定?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原因不明損害賠償糾紛購買相關保險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的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由保險公司賠償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沒有購買相關保險的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則由權利人自行承擔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如何認定一、本案火災原因不明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的幾種情況
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火災現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場更加復雜化起火原因不明責任認定 ;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火災的發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了火災的發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 火災現場被破壞
火災現場是指發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
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本起火災根據福州市倉山區公安消防大隊針對2007年7月9日凌晨發生的火災,作出的調查報告中,雖然認定起火點是在被告處,但該起火點與原告公司緊距離50公分。但并沒有查出誰對該起火災負有責任。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生,總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災現場的復雜性、破壞性,火災證據的隱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災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能否認定呢”?這是當前火災調查所面臨的一個爭議的話題,也可以說是一個難題。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消防部門認定此起火災原因不明,也沒有追究任何人對此起火災負有責任,因此,被告不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