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原始文件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豫01民終29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所鄭州市康復前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章鎖,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林麗,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浩文,男,醫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慧彥,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劉俊鵬,男,系池慧彥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廣曉,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判決一審、二審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104729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綜合鑒定人出庭情況及被告質證意見,簡單依據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存在“以鑒代判”之情形。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上訴人過錯有兩點:一是被告行全腦血管造影術和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時對患者甲狀腺素低下未予重視,術前準備、評估不足;二是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后出現癲癇發作、腦水腫加重、顱內高壓表現,被告外科會診及手術不及時。關于第一點問題,經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回復,甲狀腺素低下不是手術的禁忌癥,并不影響手術的進行。所以,鑒定書中的第一點過錯并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實際實施的治療方案,不會導致原告損害后果的產生。關于第二點手術不及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認定也不符合醫療臨床規范。手術前的準備時間是客觀必須的,被告方5個小時的手術準備時間并未超過外科手術醫療規范,庭審中鑒定人也未進行正面回答。因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且該意見僅為建議,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鑒定人出庭意見、被告質辯意見、醫療規范等因素徑行引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的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以鑒代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二、一審法院按照2人護理計算原告護理費的依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告池慧彥住院期間,醫囑為留陪一人,護理人員應按1人計算。出院后病情穩定,一人專職護理已足以滿足其護理需要。且根據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池慧彥案件回復函》意見: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例”、“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院可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與被上訴人相同或更嚴重的病情生效判決均是僅按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無論是參照鑒定意見、同類判例,還是根據原告的實際病情,均應當確定為1人護理,一審法院判定2人護理明顯依據不足。三、一審法院對于未核實是否實際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直接判決該部分費用,依據不足,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并未核實被告目前實際使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及購買票據,直接依據鑒定意見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理由不足。鑒定意見僅為建議,比如“護理床”等輔助器具原告鑒定時并未申請該項目,實踐中也并非家庭護理中必須使用。如原告未實際購買相應的輔助器具,則不屬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計算列入本次賠償范圍。四、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曾為其墊付醫療費27500元,該部分應當從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中扣除。綜上,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池慧彥辯稱,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應當采信,一審認定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醫療費認定準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存在斷章取義的現象,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池慧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215,850.22元、誤工費105,919.53元、定殘前護理費145,580.75元、定殘后護理費1,874,320元、營養費1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0元、交通住宿費5,500元、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6,277.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5,340元、病歷復印費400元,共計4,099,205.77元的55%的責任即2,254,563.17元;2、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3、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20,5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狀腺癌術后8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經手術、轉科、會診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診斷顯示:1、癲癇,2、動靜脈畸形介入栓塞術后,3、認知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右側額顳頂枕去骨瓣減壓術后,6、甲狀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療術后,7、甲狀腺功能減退癥,8、高泌乳素雪癥、藥源性可能。其出院醫囑顯示:1、院外繼續用藥、神經內科、內分泌、眼科隨診。2、繼續康復治療。3、不適隨診。期間除除醫保報銷外個人支付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顯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間住院個人支付醫療費1,664.91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相關病歷,原審法院無法認定該費用是否與被告診療行為有關,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定)。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為1,317元。
3.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對池慧彥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鑒定意見。其鑒定意見為: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池慧彥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池慧彥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0元。
4.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池慧彥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1、被鑒定人池慧彥四肢肢體肌力障礙評為二級傷殘;2、被鑒定人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3、被鑒定人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14.8元。后被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該鑒定機關復函對被告異議進行了回復,其回復顯示:“對被告提出的被鑒定人身高162CM,體重45KG,按照一人護理可以滿足其基本需求,且參照同類案例,一人護理為大多數的說法,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我中心認為不能僅從鑒定人身高、體重作出一人護理的建議,被鑒定人池慧彥生活能力完全喪失,隨時需要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日常生活,考慮到護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我中心建議為二人護理。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件、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官可根據案情酌定判決”。
5.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每日所需尿不濕、尿墊、尿褲的費用及輪椅、防褥瘡床墊、防褥瘡座墊、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車、空氣壓按摩儀、腳踝支具等殘疾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池慧彥上述傷殘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腦功能障礙、癲癇,身體狀況一般,鑒于被鑒定人的身體一切狀況,需配置輔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參照2009年12月2日《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如下:頭頸胸矯形器(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個)、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只)、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輛,另需支付維修費用占總費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每三年更換一個)、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次)、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該鑒定意見以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人均預期年齡77.3周歲計算出池慧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共計785,3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6.原告當庭陳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務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劉奕銘(身份證號),劉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劉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池慧彥因腦血管畸形及甲狀腺癌在在被告處治療。住院后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彥身體損傷二級傷殘;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原告需要殘疾器具輔助,事實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持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池慧彥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標準計算為(結合原告身體狀況及殘疾器具使用更換情況,原審法院對殘疾后護理及殘疾器具輔助費用費用自定殘之日起暫支持6年,后續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醫療費212,770.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255天),營養費11,250元(以每天30元,參照鑒定意見,計算375天),護理費707,620元(參照鑒定意見,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原審法院支持2人護理,住院期間至定殘前護理費為566天為145,324元,參照鑒定意見,定殘后護理費暫計算6年為562,296元),誤工費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66天),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原告請求符合相關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計算,劉欣彤其余3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劉奕銘其余6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交通費1,3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殘疾器具票據。結合原告病情,參照鑒定意見,根據殘疾器具更換周期,原審法院暫支持其6年內(含6年)相關費用:頭頸胸矯形器暫支持(按照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8,400元)、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按照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4,500元)、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維修費20%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100元)、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支持更換1次為6,000元)、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700元)、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39,420元)、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26,280元),鑒定及檢查費21,914.8元,上述費用共計2,014,579.22元,由被告賠償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損失,原審法院支持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047,290元。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標準過高,原審法院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病歷復印費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醫療費用經醫保部門報銷部分,可由醫保部門依法甄別另行主張權利。被告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規范,與事實不符;被告主張原告為一人護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多數案件均認定一人護理的事實,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47,290元;二、駁回原告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原告負擔14,419元,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原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交了證據并申請該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醫師周某某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本院經審理查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27500元,已經退還17500元,剩余1萬元,池慧彥同意扣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關鑒定人員均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且均系法院依法委托,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雖然不服鑒定意見,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采納上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池慧彥的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并無不當。
關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1萬元的問題,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7,290元;
三、駁回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池慧彥負擔14,419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池慧彥負擔部分,池慧彥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4226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斌審判員張建軍審判員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鄒靖書記員宋兵
關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的法律分析怎么寫關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的法律分析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一般的民事訴訟判決書中包含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法院意見、法院判決、合議庭成員、裁定時間等信息。
法律依據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程序是怎樣的,醫療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如何認定?一、審理前的準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并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了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于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于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里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并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愿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程序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說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系,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后,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后,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并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其實,這些相關的宣布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并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說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于與對方進行辯論。急于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么程序說什么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不了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常“跑題”,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于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患者及其家屬起到輔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答辯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于事實部分的敘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敘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于“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于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致。患者及其家屬說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云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么都不說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并且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后,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敘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于“反駁”對方的敘述,哪怕對方說的是假話。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 (四)對證據的質證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對方都有權利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通俗講,就是對對方提出的證據“認不認”,或是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刪改的病歷資料,虛假證人的證言等等。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敘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該證據資料與本案的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提出另外一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等等的言論,由于與本案沒有關系,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同樣可以否定作為證據的原因。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屬會提出要求做“病歷鑒定”確定病歷是否是后來修改、偽造的情況。但是,從目前我國“文書鑒定”的技術能夠和情況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其家屬的預期想法,在技術上是存在很大的難度的,在全國各地的鑒定機構情況看,地方差異很大,鑒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書鑒定”上,否則,將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的過程中,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也可以在庭審后調查取證、向相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等等。 4、訴訟中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能夠在訴訟程序期間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過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經驗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后,醫療機構應訴也是有代理律師的,對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審的時候在去取證,往往不會取得什么證據。就是能夠取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取證在訴訟前,在平時!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證人、鑒定人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從訴訟經驗看,往往這些人員是不會直接到庭參加庭審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直接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直接進行質證,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鑒定程序 在進行了上訴的程序后,法庭會委托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者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后,將鑒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鑒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不過,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找到鑒定機構明顯違反法律事實的原因,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鑒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鑒定上,這樣的申請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礙。已經是“下策之選”了! 6、法庭辯論 在上述法庭程序進行完成后,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在醫療技術的事實認定上是通過鑒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或是認同,或是不認同,與對方辯論的情況不大。所以,雙方的代理律師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上。不會出現我們在影視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激烈辯論的場面。 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此程序中,辯論的內容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題”,將自己的感受、心理狀態等等,一股腦的傾倒出來。否則,法官又會以與本案無關制止發言了! 6、最后意見 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這個“最后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一句話的問題,與上面說的情況一樣。不要“跑題”。不要“長篇累牘”的訴苦。 7、調解及判決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如果雙方可以調解的在訴訟前,就可以調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為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的。因此,訴訟程序走到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很少出現。進入判決程序的情況更為普遍。 上面的敘述就是整個一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鑒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掌握程序的進行和添加。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程序。下面給患者及其家屬講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及其法律結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出席庭審的情況。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庭審的程序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的,可以“全權委托”你的代理律師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訴訟程序。 2、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第二、四中情況出現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況。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往往在訴訟前,法官會以傳票的形式很“嚴肅”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還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到。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該當事人不能夠到庭的,是不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他能夠按時參加庭審是必須通過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來!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況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有的時候也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種達到其訴訟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復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利用訴訟的規定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中止和終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的,法官可以決定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類同于上面的敘述的情況,也不是太大的問題。不會成為患者家屬的訴訟障礙。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患者家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進行訴訟程序;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某些民辦醫院偶爾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了。往往是對方見到情況不妙,“卷鋪蓋”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終結訴訟,就是下面我們敘述的情況了!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同時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都不高!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么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4、庭審筆錄的形成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判決的結果不服,想通過上訴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的,二審法院會調取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其家屬要在簽字前,閱讀和審查庭審筆錄的內容。 5、宣判的形式和時間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6、關于審理期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程序中,鑒定的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到審理期限的。也就是說上面的時限是“純庭審”的時限,不包括鑒定的時間,因此,這樣計算過來,一個訴訟階段下來,患者及其家屬得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會在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上。可以說醫療糾紛訴訟是一個“持久戰”,是一次“曠日持久”的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說明事實、開庭、開鑒定會的過程。對于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來將都是一個非常勞心、勞力的過程。因此,在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患者家屬同時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準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事實,我國訴訟法也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于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對方完全承認的案件。實踐上這樣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為了確定賠償數額一個問題。否則在認定事實這一個方面就要走鑒定程序,時間就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的,還是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7、判決書的形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們說過,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于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遞交的上訴狀中有對一審判決、審理法官、對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敘述,因此,在上訴狀的遞交上不愿意直接遞交到原一審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審法官的手中,其實這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關系到法院之間的一個工作程序問題,原審法院是必須對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的。也就是說一審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及其家屬不要“繞道求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你的身邊有代理律師的,這都會成為問題。哪怕是該律師沒有醫療專業背景,對于訴訟程序還是很熟悉的。 8、判決書的生效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情況下,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經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全文《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我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預防與處置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但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以告知其近親屬。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就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會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置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對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對在醫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會申請調解;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向受害方支付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后,可以依法向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追償。
第三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醫調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三)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四)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五)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調會應當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五條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醫調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調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會調解的;
(四)已經醫調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五)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醫調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與調解活動,委托人應當向醫調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
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三十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向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投保涉及公眾責任的各類保險。
第三十二條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實行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
前款所稱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是指由多家醫療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為分散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障因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得及時賠償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十六條醫療責任風險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責任風險金,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金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支付賠償款的依據,及時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風險責任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建立醫療風險責任金制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二)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三)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調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亂用職權、徇私作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處理醫療糾紛法規有哪些?一、處理 醫療糾紛 法規 有哪些 1、首先是《 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 責任”。 主要注意的點有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醫療責任糾紛裁判決書 :一是我國有一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 醫療事故 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 舉證責任 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 醫療糾紛處理 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 司法鑒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 訴訟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 一審 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判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處理 醫療糾紛法規 ,發生醫療糾紛是我們大家都不想見到的,如果發生糾紛,說明患者的治療過程并不順利。作為患者來說,如果在平時的生活中能夠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多一些了解,也就能在醫療糾紛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處理醫療糾紛首先可以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再進行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