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本內容包括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受害人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以及申請的年、月、日等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申請書怎么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
⑴受害人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⑶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金申請報告怎么寫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他組織的,應寫明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有復議機關的,還應當寫明復議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因(申請賠償案由)請求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還須寫明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決定或復議機關復議情況)
來源杭州律師網頁鏈接
此致
______(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名稱)
附:在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
賠償請求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怎么寫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族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現住×××,電話:×××。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請求事項:事實根據和理由此致×××賠償請求人:×××年×月×日申請國家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申請賠償款怎么寫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 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