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職業病鑒定不需要用人單位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的證明。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診斷機構的有關要求。
(一)職業病診斷的申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或其用人單位均可提出申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簡稱為當事人,當勞動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場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請。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時需要提交的資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職業病診斷申請書。申請者可到診斷機構現場填寫。
2.勞動者身份證明。必須提交現行有效的身份證或戶口薄。
3.健康損害證明。如果無健康損害證明,應當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或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當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缺健康損害證明,可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處申請職業健康檢查,以作為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4.勞動關系證明。包括用人單位的介紹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勞動關系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有效工作證、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的證言和證詞等。勞動者提供的證言和證詞需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發函至用人單位確認后方可采信。
勞動關系證明是職業病診斷申請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經常存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必須提交上述資料。特別是勞動者提交的證言或證詞必須經診斷機構發函給用人單位確認后方可采信,如用人單位予以否認,必須經當地勞動關系仲裁機構確認后方可采信。
5.勞動者的職業史和既往病史。職業史指的是勞動者參加工作以來的工作經歷材料,如曾經到哪些單位工作過,從事什么職業。既往病史指的是勞動者的既往健康情況,是否患過職業病或其它疾病等。
6.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工作過程中曾經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體檢資料。
7.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申請職業中毒或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必須提供)。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中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資料,它是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是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有效證據。如申請苯中毒,那么在勞動者的作業場所中就應當存在苯,并有相應的檢出結果,如作業場所的苯的濃度是多少。申請噪聲性耳聾,就必須有作業場所的噪聲檢測結果。
在以上提交資料中,申請職業病診斷者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交第1、2、3、4項資料,其余資料可由用人單位補充,用人單位申請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交上述所有資料。
職業病鑒定,必須要單位開證明嗎?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去鑒定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必須要有單位的證明。如果單位不同意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可自行申請鑒定。
職業病如何鑒定;
勞動者患職業病按照1987年由衛生部等部門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87〕衛防第60號)處理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并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并通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勞險字〔1992〕6號)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并享受相應待遇。
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根據衛生部、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凡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補助和待遇 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由當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別的情況如原工資多少,當地政府政策,傷病輕重等
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如果是以單位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的名義去鑒定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必須要有單位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的證明。如果單位不同意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可自行申請鑒定
解決方案職業病鑒定需要單位開證明嗎 :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 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