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具體標準如下:
根據《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自治區各大企業:
根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費發放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8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
二、“文革”傷殘定為“全殘”和“基殘”的離休人員死亡后,執行因公死亡撫恤費標準。
三、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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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也有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考資料:呼和浩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工傷保險條例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干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老干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準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
以上標準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費低于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擴展資料: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調出死者檔案后,拿著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喪葬費
內蒙古離退休干部工作官網-《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對于事業單位因工死亡有什么待遇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你好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
因單位未交工傷保險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故而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由單位賠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內蒙古退休人員2021年喪葬費和撫恤金為什么還不能辦一、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
具有城鎮戶口的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以上標準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費低于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內蒙古離休干部有傷殘證的死亡撫恤金。事業單位死亡撫恤金發放辦法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內蒙古支持工亡抗恤金嗎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