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工傷鑒定
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局工傷科俗稱人社局或者人保局工傷科或者是海淀區社會保障局工傷科俗稱社保局工傷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海淀區工傷鑒定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海淀區工傷鑒定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北京哪里可以做傷殘鑒定法律分析: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海淀區工傷鑒定 ,地址在海淀區龍崗路1號,郵編:100083。法醫中心負責對刑事、治安、交通等各類案件中涉及人身傷亡海淀區工傷鑒定 的現場勘查、尸體檢驗、活體檢驗、損傷鑒定、傷殘評定、親子鑒定、物證檢驗、毒物檢驗鑒定和毒品鑒定等項技術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海淀區工傷鑒定 的實現。
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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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市級和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范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海淀區工傷鑒定 ,進行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對本區縣所屬企業及本地區的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個人委托(區人才、職介、社保所)存檔人員,進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
提交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應出具:
1.《北京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A4紙正反面打印);
2.《海淀區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信息核對表》(填寫完整,公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打印);
3.申請鑒定前3個月內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原件;
4.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申請人提供一年以上病歷,精神疾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病歷);
5.被鑒定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海淀區工傷鑒定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6.誠信承諾書(申請鑒定人簽字,可下載打印);
7.精神類疾病須由被鑒定人的法定監護人簽字,同時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與被鑒定人關系證明;申請醫療期滿鑒定的需提交醫療期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8.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評殘)申請人應出具:
1.《北京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A4紙正反面打印);
2.《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一份;
3.《工傷證》復印件一份;
4.有效的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一份(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的,須明確建議并提交診斷證明原件);
5.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6.被鑒定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由工傷職工近親屬提出申請的,應提交工作職工近親屬身份證明及與被鑒定人員關系證明;
7.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受理崗位及受理時限
1.受理崗位:行政事務管理科(北區一層大廳)材料初審,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鑒定(南420)。聯系電話:88506001(北區一層大廳)、88506991(南420房間)。
2.受理時限: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北京海淀區工傷去哪里鑒定在工人受傷時所工作海淀區工傷鑒定 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海淀區工傷鑒定 的勞動部門,如果該用人單位是外地但在北京有分支機構的,在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在海淀區.
到單位注冊地區縣勞動局申報工傷,鑒定勞動能力。
北京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淀區工傷鑒定 ,“ 北京 鑒定 工傷鑒定 標準”的解答如下: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北京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如下海淀區工傷鑒定 ;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 工傷保險 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 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生 工傷事故 或確診為 職業病 ,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工傷認定 。認定為 工傷 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 傷殘等級 ,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 營業執照 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 (一)屬于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 交通肇事 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