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不賠償。對檢察院不批捕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的人員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并不等于沒有犯罪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有的是輕微,不構成逮捕,按照治安處罰法處理,有的證據不足,要補充偵查,也可以不批捕,因此,并不是所有不批捕的人員都可以得到賠償,只有確認無罪,才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條
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刑拘后不構成犯罪,可以申清國家賠償嗎?如果是違法刑拘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就應該獲得賠償。不構成犯罪不是獲得賠償的依據。可以申清國家賠償的情形如下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擴展資料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刑事拘留后被批準逮捕,最后法院沒判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是可以申請辦理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履行調查、檢查、審判權力的機關單位和拘留所、監獄管理機關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行使權力時有以下侵害人身權情況其一的,受害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二)對居民實行拘捕辦法后,決策撒案、不起訴或宣判宣告無罪停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明文規定,對居民實行拘捕辦法后決策撒案、不起訴或宣判宣告無罪的,給出拘捕決策的機關單位為賠償義務機關單位。
結合以上,被批捕后,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而停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可以向給出批捕決策的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被確認沒罪后向誰索賠:
向最后解決的機關單位申請辦理賠償。公安機關對居民實行刑拘辦法后,檢察系統又實行批捕辦法。或者對居民實行刑拘和拘捕辦法后,審判機關曾給出有罪宣判,在居民最后確認沒罪的情況下,誰來完成賠償,這在實踐時由誰當作賠償義務機關單位存有不一樣認知。
為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了能便于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范化國家賠償處理程序,實行賠償義務機關單位后置設定方法,確立了以有罪方法給出過最后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單位。
如對居民實行刑拘辦法后又實行拘捕辦法,國家擔負賠償責任的,給出拘捕決策的機關單位為賠償義務機關單位。又如對居民實行拘押和拘捕辦法后,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申請再審后作沒罪處理的,給出一審有罪宣判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單位。
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侵害居民人身自由的,每天賠償費根據國家上年度員工日平均收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各個人民法院在審判國家賠償案子時根據以上標準執行。
綜合以上所講的,申請國家賠償是受害居民所具有的權利,可是也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才可以完成辦理,申請辦理國家的賠償通常是根據均值的日工資來完成計算的,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申請辦理獲得,因此,在申請辦理的過程中就需先準備好資料,這樣才可以讓稽查人員審理。
刑事拘留37天后無罪釋放可以要求賠償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的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在看守所羈押37天無罪釋放的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一般是沒有補償的,若逮捕后無罪釋放,可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不構成犯罪,而被刑拘37天,是否要賠償?你好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根據你的描述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解答如下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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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發現不構成犯罪【法律分析】
被刑事拘留后可能會留有案底也可能不會留有案底。 如果刑事拘留后當事人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的犯罪證據不足或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刑事拘留后不構成犯罪賠償嗎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這樣不會留有案底,視情況而定也可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這樣會留有案底,因為行政拘留其實就是對某一種已經能夠認定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所以肯定會留下案底,記入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