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醫生承擔 醫療糾紛 賠償多少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醫生承擔醫療糾紛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確定賠償額度。而醫院可以因此和醫生 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但要醫生賠償損失的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需在 勞動合同 或其他員工手冊或院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約定。 打醫療類的官司需要的費用包括: 一、法院收取的費用(該部分費用由起訴方墊付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由敗訴一方實際承擔): 1、案件受理費; 2、 訴訟 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告費、評估費、專家費用;(大部分案件中此類費用并不實際發生); 二、聘請 律師 的費用: 律師費通常根據案件標的大小、案件難易程度由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收取; 律師費由聘請律師一方承擔,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一定比例的律師費。 三、雜費 辦案過程中必定會產生工商查詢、交通、通訊、住宿、復印等雜費; 如聘請律師,承辦律師在辦案中所產生的該類費用可憑票據實報實銷或事先與當事人約定包干的方式。 醫療糾紛調解程序 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了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二、宣傳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并向糾紛雙方公布專家意見。 四、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 人民調解 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 代理 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綜上所述,在醫院中都是醫生直接作為診治的主體而與患者接觸的,所以當出現意外而引起患者不滿的情況下一般都是直接找醫生的,如果確定了是醫生個人的錯誤也就不能讓醫院承擔責任了,但是可以先有醫院出面賠償之后再向醫生索要。
醫療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一、 醫療事故 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多少?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他因素造成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醫療過失 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的20-40%)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分為幾類?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 人身損害 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 ,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醫院既然在醫療事故當中是承擔次要的責任的,那有可能說明是患者家屬沒有遵從醫囑或者患者本身等其他各種因素才造成的某些后果,醫院承擔20%的40的賠償也是結合著患者的具體損失來計算的,醫療事故當中的賠償問題根本就不可能有固定的標準,發生醫療事故后先弄清楚責任問題才能計算 賠償標準 。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醫療事故是導致目前醫患關系不斷緊張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的主要原因,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患者將其家屬都會去追究醫護人員的責任,希望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他們能夠彌補自己的損失,以下分享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1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根據我國有關醫療事故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分為以下幾種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1、完全責任;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對于不同程度的責任應當承擔多少賠償比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多采用完全責任承擔100%責任,主要責任承擔60%至90%責任,次要責任承擔20%至40%。而對于輕微責任來說,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2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2),(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并發癥。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
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并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后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上,醫療事故問題頻頻發生,這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也有患者的責任,減少醫療事故發生要靠很多的因素,彼此之間多防護才是關鍵。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3
醫療事故責任等級怎么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加強與患方的溝通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造成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的事故。下面是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1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2
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3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
3、關于續醫問題。由于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誤工日期的認定醫療糾紛醫生和醫院賠付比例 ;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等等。
二、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