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 責任中的歸責原則如下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 1、 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 民事責任 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 2、 過錯推定原則 :是指在一些 侵權行為 的構成中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 3、無過錯原則。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于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于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醫療損害責任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的歸責原則包括:1、過錯責任,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需要承擔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2、如果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的,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事故責任 過錯歸責原則有哪些? 1、 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中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 民事責任 的充要條件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在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 過錯責任 下,對 侵權行為 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 證據 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生影響。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 侵權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 的分配一般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但采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2、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中的無過錯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美國醫療侵權行為適用該原則,而這原則又常常和保險制度、損害分擔制度聯系在一起。 (三)在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適用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 環境污染 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原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二)在輸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采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采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 發生了 醫療事故 以后,在沒有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 之情主內的歸責問題也無從談起。所以實質上,醫療事故的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終究還是要以鑒定的結果為準的。可能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比較難以理解的,就是說醫院的這些工作人員有的時候雖然自己沒有錯,但是使用一些過期或者不合格的醫療器械發生的事故,院方也是要擔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