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觸電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如下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
一、事故概況:
2002年7月21日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在上海某建設實業發展中心承包的某學林苑4#房工地上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水電班班長朱某、副班長蔡某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為一組到4#房東單元4~5層開鑿電線管墻槽工作。下午1時上班后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朱、郭二人分別隨身攜帶手提切割機、榔頭、鑿頭、開關箱等作業工具繼續作業。
朱某去了4層,郭某去了5層。當郭某在東單元西套衛生間墻槽時,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機切破電線,使郭某觸電。下午14時20分左右,木工陳某路過東單元西套衛生間,發現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發生后,項目部立即叫來工人宣某、曲某將郭某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時,使用手提切割機操作不當,以致割破電線造成觸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項目部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嚴格,缺乏強有力的監督;
(2)工地安全對施工班組安全操作交底不細,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不力;
(3)職工缺乏相互保護和自我保護意識。
3、主要原因
施工現場用電設備、設施缺乏定期維護、保養,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失靈,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
1、企業召開安全現場會,對事故情況在全企業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傳達到每個職工,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深刻檢查,提高員工自我保護和相互保護的安全防范意識,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2、立即組織安全部門、施工部門、技術部門以及現場維修電工等對施工現場全面的安全檢查,不留死角。對查出的機械設備、電器裝置等各種事故隱患馬上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整改不留隱患。
3、進一步堅決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加強安全動態管理,加強危險作業和過程的監控,進一步規范、完善施工現場安全設施。
觸電事故案例分析稀泥和雜物混在一起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的水是導電的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電工下去弄水泵自然會電倒。
教訓是要安全用電
措施是維修電器不要腳踩地去觸摸帶電物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要穿鞋或踩在絕緣物上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以免形成通路,被電擊
觸電安全事故案例分析1、鍋爐、載人電梯、大客車、油罐、起重機都屬于特種設備
2、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制定完備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電工甲
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是怎么判決的?湖北襄陽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一、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
張某是做豆腐加工觸電糾紛的案例分析 的,他在劉某的農戶院子里租了一層房子,購置了機械和設備,經營豆類產品。
張某在一樓的豆腐廠里,因拔掉電表的電源而觸電,被豆腐坊的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呼叫120,并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但因電擊傷害而導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之后,張某的父母、妻子、女兒將房東劉某以及供電公司告上了樊城區法院。
他們認為,由于房東劉某在供電線路上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存在著過失,應當對張某的死亡負責。供電公司應履行用電檢查義務,其未要求劉某安裝漏電保護器。
因此,供電公司應對張某的死亡負責。
二、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法院查明,出租房已安裝有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具備相應的漏電保護功能,滿足用電安全要求,房東劉某在合理的范圍內履行了保安責任。
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房屋的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于原告關于房東劉某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
至于供電公司的責任,本案中的電力線路是業主的,而不是公司的,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供電公司在這次的觸電事故中有過失,因此,在本案中供電公司也是沒有責任的。
本案導致張某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購買了沒有合格證的私人電子秤,張某在拔電子秤與充電器端口時觸電,張某其本身有安全注意義務,而且其是成年人,并未對生產區域場所的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所以,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是主要責任,而房東和供電公司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仍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