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協議和誰簽?
>案情簡介
>多年前,孫先生通過流轉方式,耕種了不共同生活父親的6畝承包耕地。2013年,在其中5畝地上種植了桔梗,因桔梗是多年生中草藥,孫先生一直沒有收獲。2018年初,市政府規劃的一條道路要經過孫先生種植桔梗的土地,不含青苗補償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已經發放給孫先生的父親,關于桔梗的征收補償,依土地管理法之規定,是應當發放給孫先生。
>地方政府為此曾單方做了一個鑒定,將孫先生價值幾十萬元的桔梗評估成每畝一萬二千元,找孫先生簽訂補償協議,孫先生見評估價值過低,沒有同意。后征收工作人員直接避開孫先生,找到孫先生的父親,和其簽訂了補償協議,將補償款發放給孫先生的父親后,于2018年4月18日直接開來挖掘機,強行損毀了孫先生的5畝桔梗。部分桔梗被埋壓,土地被當即平整,部分桔梗被政府組織的實施單位裝車運走,造成了孫先生桔梗的全部滅失。孫先生找到政府,無人告知上述毀苗行為的具體實施主體,關于補償,政府方面告知,補償協議已簽,補償款已發,不需再向孫先生發放補償款。自己種植五年的桔梗,轉眼間化為烏有,不知損毀主體,不知向誰求償,無奈之下,孫先生找到了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的儲彪律師團隊,委托律師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辦案紀實
>接受委托后,依據孫先生提供的幾個現場視頻,經孫先生指認,辦案律師發現現場指揮人員中,有大石橋市城管執法局、大石橋市房屋征收辦公室、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律師遂依法將上述三個機關初步認定為毀苗行為實施主體,向大石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共同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訴訟過程中,三個機關分別答辯,其中,經開區管委會提出,孫先生提交的視頻證據中,其指認的“經開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并非其職工,孫先生不能證明其在現場。對此,因孫先生不能準確確定該人員身份,就沒有過于堅持,后大石橋市法院駁回了對經開區管委會的起訴。其余兩個主體,大石橋市房屋征收辦公室提交了與孫先生父親簽訂的補償協議,主張已經履行了補償職責,且主張該毀苗行為是針對孫先生父親的土地實施,與孫先生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主張孫先生沒有訴權,請求法院駁回其起訴。大石橋市城管執法局則主張在現場只是協助征收辦,其沒有具體實施毀苗行為。
>律師指出,此前的評估報告雖因補償標準過低不為孫先生接受,但被征收人欄明確顯示,桔梗所有權人是孫先生,足以證明孫先生和征收辦損毀行為之間的利害關系,征收辦與孫先生父親雖簽訂了補償協議,但不足以支持其對孫先生種植桔梗實施強制損毀行為的合法性,城管執法局在現場協助征收辦實施強制毀苗行為,為征收辦行為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應當認定為共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出庭律師的代理意見最終被大石橋市人民法院采納,法院判決確認,市征收辦和市城管局共同實施強制損毀孫先生種植的桔梗的行政行為違法。后兩行政機關提起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為后續的請求國家賠償打下了基礎。
>律師說法
>本案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集體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依法應當直接發放給所有權人。
>第二,拋開補償款的數額不談,地方政府在明知桔梗是孫先生種植的情況下,因為孫先生不接受補償條件,直接繞過孫先生,和承包人簽訂補償協議,將補償款發放給承包人,生生炮制出一個民事糾紛,試圖規避其強制損毀桔梗的行政責任,新邦律師堅決反對,行政機關應當杜絕這種“創造性”的做法。
>第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可能損害到相對人權利的,依據比例原則,應當采取對相對人權利損害最小的方式,萬不可向本案這樣打砸損毀。
>事實上,新邦律師認為,本案這樣的打砸埋壓,裝車運走,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只是實務中,行政行為違法,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多,這應該是我們需要努力改變的方向,唯有改變,才有可能讓極少數行政機關領導更多一些對法律應有的敬畏。
>案例來源:
>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單位——
>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以上為新邦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