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補償帶有補充性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賠償和補償的法律上的區別賠償和補償的法律上的區別1、不同的機構負責賠償。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是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事保衛部門、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2、賠償范圍不同。刑事賠償的范圍是指因行使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斷、刑訊逼供等職權,或者非法采取查封、拘留等措施,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在刑事訴訟中凍結或者追繳財產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根據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對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3、補償程序不同。賠償請求人逾期不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責任機關提出請求,也可以與行政賠償復議、行政訴訟一并提出。但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后,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的區別賠償金和補償金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的區別為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
1、給付的條件不同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補償金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因一些法定的情形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錢款作為補償的費用。而賠償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需要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
2、給付標準不同,經濟賠償一把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與賠償的區別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二、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并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并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四、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賠償和補償的區別是什么1、補償帶有補充性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賠償帶有懲罰性。
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
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
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他無責任。
但是因為對方死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了。
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
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補償和賠償的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
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
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
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
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