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機構名稱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中天司法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嘉業大廈
B座1302室
機構負責人:謝和平許可證號:1011011
電話:010-67671252郵
編:10007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法醫臨床鑒定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文書鑒定
機構名稱: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賢進樓B
區503室
機構負責人:何家弘許可證號:1011005
電話:010-62511268郵
編:100872
業務范圍:文書鑒定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痕跡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盛唐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東街3號
機構負責人:張舸許可證號:1100104
電話:010-68236290郵
編:10003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法醫臨床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首誠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銀閘胡同25號
機構負責人:郭巖許可證號:1100105
電話:010-65260156郵
編:100006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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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人社局或者人保局工傷科
或者是 海淀區社會保障局工傷科
俗稱 社保局工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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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多在人社局工傷科
北京市工傷保險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新辦公聯系電話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
單位申報工傷認定電話:85816659
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電話:85822912
勞動能力鑒定電話:85822302
傳真:858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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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淀區社保工傷的事監督單位: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教育科
監督電話:010-82071188轉1201
辦公地點: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下午1:30―5:00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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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傷殘鑒定在哪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局工傷科俗稱人社局或者人保局工傷科或者是海淀區社會保障局工傷科俗稱社保局工傷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鑒定在海淀區哪個位置工傷鑒定在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辦理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的。地址:西四環北路73
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市級和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范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進行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對本區縣所屬企業及本地區的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海淀區工傷科電話 ,個人委托(區人才、職介、社保所)存檔人員,進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
提交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應出具:
1.《北京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A4紙正反面打印);
2.《海淀區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信息核對表》(填寫完整,公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打印);
3.申請鑒定前3個月內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原件;
4.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申請人提供一年以上病歷,精神疾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病歷);
5.被鑒定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6.誠信承諾書(申請鑒定人簽字,可下載打印);
7.精神類疾病須由被鑒定人的法定監護人簽字,同時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與被鑒定人關系證明;申請醫療期滿鑒定的需提交醫療期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8.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評殘)申請人應出具:
1.《北京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可下載A4紙正反面打印);
2.《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一份;
3.《工傷證》復印件一份;
4.有效的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一份(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的,須明確建議并提交診斷證明原件);
5.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6.被鑒定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由工傷職工近親屬提出申請的,應提交工作職工近親屬身份證明及與被鑒定人員關系證明;
7.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受理崗位及受理時限
1.受理崗位:行政事務管理科(北區一層大廳)材料初審,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鑒定(南420)。聯系電話:88506001(北區一層大廳)、88506991(南420房間)。
2.受理時限: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