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1)被征地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的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拓展資料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第六十三條,對于鄭州市拆遷補助做了重新規定。對于征收住宅類房屋,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將按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僅要給予搬遷費,還要給予安置費、物業費等費用補助。貨幣補償評估價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主要分為住宅類房屋和非住宅類房屋。
請問誰有鄭州市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安置費用標準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政文〔2002〕121號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區人民政府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305號令發布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我市市區拆遷安置補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嚴格監管,對資金不到位的不予頒發拆遷許可證。
二、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一)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仍按《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1995]2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市條例》和《通知》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
(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貨幣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市拆遷辦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補償,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對評估結果有疑義的,可由疑義方委托市拆遷辦認可的另一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其承擔第二次評估費用。兩次評估結果在規定誤差范圍內的,視原評估結果有效,按原評估結果補償;兩次評估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由市拆遷辦組織專家組最終裁定,按裁定結果補償。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待鄭州市新的拆遷條例修訂批準后或河南省有新規定時停止執行。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鄭國土資征〔2004〕第37號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號文件,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鄭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設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編號 被征地單位 地類名稱 面 積
(公頃) 土地補償費
(萬元/公頃) 安置補償費(萬元/公頃) 青苗補償費(萬元/公頃)
惠濟區 1 長興路辦事處王砦村第三村民組 城鎮單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計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補償費用
單位:萬元
編號 被征地單位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 附著物補償費 合計
惠濟區 1 長興路辦事處王砦村第三村民組 7.8422 9.4106 - - 17.2528
三、地上附著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文件有關規定據實計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如有意見,請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會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惠濟區國土資源局。
聯系人:
惠濟區國土資源局 朱建軍 電話: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征地補償安置有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
[來源:市國土資源局]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鄭各單位: 為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物價變動情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新調整市區征地時對各種農作物和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征地補償年產值標準1、根據我市農業生產水平和物價變動水平,在鄭州市市區征用耕地的補償,按附表一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2、在鄭州市市區征用果園地的補償,按附表二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3、在鄭州市市區征用魚塘時,按附表三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補償;魚塘設施按附著物補償。二、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附表四所列標準和實際數量計算補償。三、關于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問題。國家建設征地后,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0.5畝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每征用一畝耕地安置的農業剩余勞動力最多不超過5個人。安置途徑為:1、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用地單位無法安置時,可在市土地和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單位安置;2、被征地單位的村辦企業安置;3、被安置人員要求自謀職業的,可填寫申請表,經村、鄉、區、市有關部門批準,允許自謀職業。凡是被安置人員,一律轉為非農業戶口。安置人員被招為集體企業工人的年齡,男性16~35歲,女性16~30歲;被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村辦企業安置和自謀職業的,男性16~59歲,女性16~54歲。每安置一人,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補貼費4000元,勞動力安置補助費8000元。城市人口補貼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后轉交同級財政;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轉付給安置人員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轉付給被征地單位。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確定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再調整。五、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鄭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鄭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報訊昨日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工作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的意見》已于近日出臺。其中明確規定,房屋拆遷按6個等級補償,其中住宅拆遷最高可補1650元。當事人自選房價評估機構
具體對每戶被拆房屋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的補償估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完成。取得房地產專業一、二、三級估價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將從中選擇一批資質等級高、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遷當事人選擇。評估結果公示7天
為保證估價標準的準確,評估員要實地勘察被拆遷房屋,做好記錄,拍攝被拆遷房屋狀況照片或錄像資料。并由評估員、拆遷人、被拆遷人三方簽字。如果被拆遷人拒絕實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也要由對拆遷雙方沒有利害沖突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天,聽取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他們的意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向市和縣(市)、上街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參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補償
鄭州市政府將市區土地按地理位置分為6個等級,并將每個等級的范圍進行了詳細的劃分(見圖表2)。同一類別范圍內的房屋,補償標準按照辦公、商業、住宅等用途進行了最后定價(見圖表1)。其中,商業房為一層房屋的基準價,二層在此基礎上減40%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住宅房基準價為房屋平均價。
以上基準價主要是針對磚混結構的房屋,其他結構的房屋可以按對應標準增減。
今后,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元/平方米)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業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辦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級(1)西至健康路、北至黃河路、東至文化路、南至優勝路以內。(2)西至南陽路,北至優勝路、緯一路,東至花園路,南至金水路以內。(3)西至銘功路、北至金水路、東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馬路、一馬路,北至解放路,東至德化街、北至喬家門、南喬家門,南至隴海路以內。(5)文化路(金水路至農業路)臨街土地。(6)花園路(金水路至農業路)臨街土地。(7)金水路(花園路至未來路)臨街土地。(8)紫荊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臨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荊山路)臨街土地。二級(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東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內。(2)北至人民路、東至紫荊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內。(3)西至花園路、北至緯四路、東至東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內。(4)西至花園路、北至農業路、東至經三路、南至緯四路以內。(5)西至文化路、北至農業路、東至花園路、南至緯一路以內。(6)西至南陽路、北至黃河路、東至健康路、南至優勝南路以內。(7)西至京廣鐵路,北至金水路、東至銘功路、二馬路、一馬路,南至隴海路以內。(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設路、東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內。(9)建設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設東路(嵩山北路至大學北路)的臨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東路臨街土地。(11)大學北路臨街土地。(12)東大街臨街土地。(13)紫荊山路(西大街至隴海東路)臨街土地。(14)未來路臨街土地。三級(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喬家門、南喬家門,北至西大街、東大街,東至城東路,南至隴海東路以內。(2)西至紫荊山路,北至金水路,東至東環路,南至東大街、鄭汴路以內。(3)西至東明路、北至緯四路、東至東環路、南至金水路以內。(4)西至經三路、北至農業路、東至東環路、南至緯四路以內。(5)西至文化路,北至東風路、東風渠,東至東環路,南至農業路以內。(6)西至南陽路、北至農業路、東至文化路、南至黃河路以內。(7)西至沙口路、北至黃河路、東至南陽路、南至金水路以內。(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環支路、沙口路,東至金水路,南至建設東路以內。(9)西至大學北路、北至金水路、東至京廣鐵路、南至隴海中路以內。(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設東路、東至大學北路、南至隴海中路以內。(11)西至金水河、北至隴海西(中)路、東至京廣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內。(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東至嵩山南路、南至隴海西路以內。(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設西路、東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內。四級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內除一、二、三、五級地段以內五級豐慶路—東風路—南陽路—農業路—沙口路—二環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電廠路—秦嶺路—鄭上路—華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東路—城東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內(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土地比照該級地段標準執行)。六級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外至各縣(市)交界處。
鄭州拆遷補償政策法律分析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鄭州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鄭州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有什么新規定2017年河南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的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關于拆遷補償又有哪些是值得關注的熱點問題。關于拆遷補償的辦法又有哪些。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
全省征地補償安置費均有上漲
據了解,按照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地價標準每過兩三年就應調整一次。征地區片的綜合地價,由各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關系等因素決定,并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區位條件、人均土地數量、當地群眾對土地依賴程度等多種因素。
河南省此前執行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2013年10月開始實施,和3年前的標準相比,城鄉綜合地價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鄭州市建成區三環以內和部分辦事處的村莊,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每畝22.5萬元,而在2013年調整后的標準中,與此區域大致相當的地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每畝20萬元。駐馬店市上蔡縣韓寨鄉康湖村,在此次調整前,補償安置費用為每畝3萬元,調整后為每畝3.7萬元。
鄭州市中牟縣官渡鎮,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每畝4.2萬元,如今調整到5.5萬元,上漲了近31%。而“地王窩”鄭州龍湖區域,此前龍湖辦事處除陳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體土地每畝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6.88萬元,而此次調整后已經達到10萬元,同比上漲了45%。
補償多少錢登錄網站可查詢
新的河南拆遷賠償標準已經公布,社會各界均可以查詢。
進入官網查詢的具體步驟是這樣的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打開“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官方網站,下拉頁面至“市場信息”欄目,在頁面右側有“征地補償標準”字樣,單擊之后即可進入搜索頁面。搜索得到的頁面包含“區片編號”“征地補償安置費”“區片范圍描述”等,其中“征地補償安置費”分別依每畝和每公頃的標準予以表示,“區片范圍描述”分為“鄉鎮名稱”和“行政村”兩欄。
河南農村宅基拆遷補償辦法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文〔2004〕87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和補償的原則
1、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選址定點后,需要拆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3、拆遷范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遷的,安置、補償時合并計算面積。
4、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被拆遷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面積的認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批大建小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批小建大的以批準的建筑面積為準。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標準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5、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與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但應按建造成本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6、宅基使用證(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簡稱宅基使用證)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時,不予安置、補償。已經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補償,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安置、補償。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拆除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給予補償。土地由拆遷人補償,拆遷后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含村莊道路等)。
9、拆遷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設拆遷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響使用,只對被拆除部分房屋進行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仍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無法使用,對被拆遷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給予補償,拆除后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0、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后,可先行拆遷:
(1)產權不明或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2)產權有糾紛尚未解決而城市建設又急需拆遷的;
(3)產權共有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協議的;
(4)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11、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評估;協商不一致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就委托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在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定。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
12、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戶評估或安置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13、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1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5、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按裁決意見辦理。拆遷當事人的對裁決意見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16、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分戶的,均不予認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則
1、拆除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大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積為準,但最大不能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為準。或者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03〕3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房的面積以基準建筑面積為依據,每戶為228平方米。
3、在拆遷區域內,一戶有兩處宅基地且不夠分戶條件的,拆遷時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另一處宅基地只補償,不安置,土地補償按照補償標準不予上浮。新批未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宅基地給予補償,可購買安置房,但土地補償按補償標準不予上浮。
4、拆遷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購買建筑面積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1)屬于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遷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3)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購買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被拆遷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
5、安置房屋層次分配上,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對雙目失明、下肢殘廢、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條件下層次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一戶分到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實行高低層次搭配。
6、安置房樓層增減率為1層增5%,2層增12%,3層增15%,4層增10%,5層減2%,6層減40%。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7、安置地點:(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就近安排安置樓或異地安置,并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在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安置,并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補償標準和安置房的價格
1、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準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于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筑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3、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4、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準建設的不予補償。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墻、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6、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四、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余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并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五、獎懲辦法
1、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遷完畢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元。
2、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最后10天搬遷完畢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
3、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等不予補償的被拆除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4、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未搬遷的,依據《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
5、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拆遷戶必須保證被拆除房屋主體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否則,按拆除物品的價值從補償費中扣除。
7、拆遷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8、本辦法由上街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2005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城市建設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單位。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六條 城市建設拆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指導。
計劃、城市規劃、房產、土地、市政、公安、價格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本條例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
(一)貫徹實施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鄭州市拆遷補償25號文件 ;
(二)對拆遷單位、拆除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三)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調解、裁決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五)管理城市建設拆遷檔案;
(六)依照本條例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第三章 拆遷管理第八條 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選址定點后,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一)提供的資料齊全、合法、有效;
(二)用于補償、安置的資金或房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拆遷補償安置的需要;
(三)補償、安置計劃符合本條例規定。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下使用。第十一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拆遷期限經批準延長的,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