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受傷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即使寫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了自愿承擔責任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保證書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公司也應當按照工傷待遇給予賠償。
免責承諾書免責承諾書 篇1
安裝質量對系統設備至關重要,安裝不當極易引致設備故障或設備運行
發生異常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不合格的安裝會威脅設備安全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并且在設備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會導致其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他設備的功能發生異常。空調設備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安裝質量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非合格安裝會存在多種隱患,如漏水、報警等等。我們在此鄭重建議客戶由我們進行設備安裝。
APC-MGE公司的系列產品并完全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了解安裝不當可能導致的問題和損害,但仍決定由 自行安裝,僅僅APC-MGE負責設備的調試和啟動。APC-MGE進行調試和啟動時設備的運行情況,并不能完全反映設備安裝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在該等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安裝引致機器不正常運作或發生功能故障, 設備保修期將在該等不正常運作或功能故障之日立即終止。并且因該等安裝引起的設備損壞和其他相關問題,由設備的安裝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APC-MGE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簽署人已得悉以上所列的各項的`重要, 并同意日后如發現安裝不當引致系統受損或故障,愿意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不會向APC-MGE追究。
公司(公章)
日期 :
免責承諾書 篇2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分(支)公司:
我公司(單位)于年 月 日 時 分由于事故,造成意外受傷,損失共計 元。我司為其投保了 險,保險單號碼 ,保險期間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我司承諾領取上述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 整(RMB 元),之后貴司不再負有任何關于本次事故的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我司同意放棄其他任何關于本次事故本合同項下的利益主張。并作出以下承諾保證:
一、 針對本次事故我司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貴司無關;
二、 我司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貴司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
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貴司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三、 我司保證領取此保險賠償金以后,任何本次事故相關方不
得就此事再向貴司提出索賠,該案任何受益方如就此事與貴司產生任何法律糾紛均由我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后果,均與貴司無關;
四、 本保證書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貴司認可對我司此
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五、 我司如違反本保證書,則貴司有權要求我司返還全部費用并
賠償其他損失;
簽字蓋章:(公章)
年 月 日
免責承諾書 篇3
本次簽訂勞動合同是為本人女兒辦理入讀上海幼兒園手續而簽訂的勞動合同。
我_________本人承諾,此次與上海淞佳裝飾裝潢有限公司補簽訂勞動,愿承諾以下事項。
1. 因本人簽訂的是虛假勞動合同。
2. 本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本人自行繳納。
3. 如本人發生工傷事故,自行負責負責,因本人實際未在本公司上班。
4. 本人自愿放棄勞動法規定的所有權利。
簽名
因交通事故骨折,病休兩個月,準備上班,單位要求寫承諾書保證以后再受傷跟單位無關,這個要求合理嗎?單位要求勞動者寫承諾書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你可以寫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如果以后再受傷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的保證書有效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要和員工商量簽訂具體事項,如果要求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保證書,這項要求已違反法律規定合同里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勞動保護條款措施,所以無效。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