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法律分析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工傷賠償中并沒有營養費,只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統籌地區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般只有當事人遭遇人身損害,才會由賠償義務人來賠償營養費等費用。營養費是為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了恢復健康而必須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賠償標準營養費目前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這個 工傷賠償標準 營養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具體來說 工傷保險 待遇中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沒有營養費,只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統籌地區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 工傷保險賠償 有12項費用: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 工傷 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 醫療費用 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 傷殘 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 護理費 ;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 傷殘津貼 ; (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職工營養補助標準工傷營養費的賠償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工傷營養費應賠償的期限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工傷住院,期間營養費標準應該是多少工傷職工住院期間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沒有營養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補償,但有住院伙食補助費,由所在省市規定,各地規定不同,且差異較大,如深圳市規定每天70元,四川達州市每天20元,對此,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市外就醫交通費和食宿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支付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支付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
二、市外就醫交通費
工傷職工從本市至就醫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按以下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憑據報銷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為: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過前項規定標準的,按前項規定標準報銷。
三、市外就醫地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在市外就醫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按轉入市外醫院前的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支付,該兩項合計支付標準為每天350元。
達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
達市府發[2013]16號
1.住院伙食補助:統籌地區內每人每天20元,統籌地區外每人每天30元。因公出差在達州市外、達州參保的異地用人單位和達州本地用人單位派出機構以及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舊傷復發的工傷職工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其伙食補助標準按統籌地區內執行。
工傷的營養費工傷賠償是沒有營養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沒有營養費,只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統籌地區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八條規定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工傷治療期間的營養費和護理費標準是多少1、醫療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工傷期間營養費計算標準 :【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單位支付】 4、食宿費:【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康復性治療費【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國家規定標準】【基金支付】 7、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8、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