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3種情況下,“唯一住房”可強制執行!!
法院可執行財產范圍包括哪些?什么情況下唯一住房成為可執行財產?
>近日
>有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
>其“唯一住房”過程中
>大喊法院不講人情
>自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5年出臺相關規定后
>“唯一住房”就再也不是
>繼續賴賬不還的“擋箭牌”
>符合以下三種情況
>照樣能被執行
>01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滿足生活必需標準的房屋時,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
>“上有老下有小”也能執行?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
>1、被扶養人為老人的,還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
>2、被扶養人是子女的,該子女除被執行人外還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監護人。
>02
>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將要執行的房屋成為其“唯一住房”,此時該“唯一住房”可供執行。
>03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執行
>都將被法律戳破
>不要再心存僥幸
>一定要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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