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凌晨3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如何處理此次醫療事故資料不夠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如受傷部位、情況和程度、發展過程時間...
【缺資料前提下的猜測】看起來像前臂挫傷骨筋膜室高壓導致遠端缺血壞死...如果是這樣情況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應盡早切開減壓...或者外傷致血管受損、血栓?...出現發熱多為壞死組織、滲出等吸收熱或感染...
【A醫院辯解方向】
1、首先明確診斷(或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了解省會醫院診斷)。“左手皮膚發紫潰瘍”似乎不是診斷。
2、根據診斷分析疾病發展過程(參考專業書、專家會診)。
3、根據疾病發展過程,在A醫院期間病理過程和診治方面,看A醫院有沒有過失。
4、無過失無責。如有過失,過失大小,主要次要,主觀客觀,醫院等級技術能力——有無:應當預見處理而未預見處理的情況。
5、市醫院檢查化驗...有沒有經過市醫院醫生看過...市醫院也未發現(預見處理)?
資料較少,分析不可靠,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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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問題補充的補充】
1、首先明確:患者傷情是否有可能導致現在的結果!如果是,無責;如果不是要分析是什么直接原因導致現在的結果——過錯方有責(含A診所、其他醫院、患者本人以及傷情)。有時都有責任,要區分責任大小。
2、A診所要判斷:患者在A診所期間的診療過程是否符合“診療常規”,如果符合,在診療環節無責;如有過失,參見上面的第4條。
3、A診所是否為衛生局(衛監所)批準、工商注冊的“診所”(不是說醫院),醫師執業注冊地點、執業范圍如何?如果其中一項不符規定均為非法。
4、只要診所和醫師合法、符合診療常規,多半無責;如果診所和醫師不合法,而符合診療規范,責小或無責(但前者應由衛監所處罰);如果都不符合規定,當然有責,但是否主責、全責或其他醫院是否有責,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8歲骨科醫療事故造成死亡怎么處理【醫療事故 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賠償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暫行規定》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系《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的具體規定。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醫院(包括部隊醫院對地方開放的部分),療養院,防治站(所),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醫務室、保健站、衛生站(室)以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類別和等級第三條 責任事故系指以醫務人員工作失職為主要原因的醫療事故。工作失職是指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等造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例如:
(一)對危重病員,片面強調制度、手續,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以致貽誤、喪失搶救時機的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
(二)診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的;
(三)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
(四)護理工作中,查對錯誤,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五)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六)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毒、限、劇藥無明顯標簽或制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七)檢驗、放射、病理等其他非臨床部門,漏報、錯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發錯血,拍錯片等。第四條 技術事故系指以醫務人員技術錯誤為主要原因的醫療事故。技術錯誤是指雖未違反技術操作規程,但因技術水平和經驗限制而造成醫療事故的行為。第五條 造成病員死亡的一級醫療事故系指因醫療錯誤直接造成的。
造成病員殘廢,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級醫療事故系指截癱、偏癱、癡呆。
三級醫療事故系指損傷腦、心、肝、腎、肺及肢體而導致功能嚴重障礙,以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級醫療事故系指手術開錯部位或器械、紗布等異物遺留在病員體內而再行手術等,雖未導致功能障礙,但造成病員不應有的嚴重痛苦的。第六條 一種疾病在發展和治療過程中并發另一種疾病或癥狀,后者即為前者的合并癥。難以避免的合并癥不屬醫療事故。例如:
(一)在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劑量的治療過程中發生的副反應;
(二)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手術后發生的腸粘連、出血等;
(三)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等原因而損傷周圍組織或臟器的;
(四)肝葉大部分切除手術后發生的出血、膽漏、肝昏迷等。第七條 醫務人員按工作制度、操作規程診療,仍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醫療事故。例如:
(一)在診治過程中,醫務人員按規定作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了檢查、治療,仍發生的意外變化;藥物過敏試驗結果為正常的或未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藥物所引起的藥物過敏反應;
(二)按操作規程進行的肝、腎、心包穿刺及心導管等檢查時所發生的意外情況;
(三)在診療工作中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說明情況,征得家屬簽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術準備,仍發生意外的。第八條 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行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屬醫療事故。第九條 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所指的不良后果包括造成病員死亡、殘廢、重要組織器官損傷和增加病員不應有的嚴重痛苦。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第十條 各級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由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又有一定業務水平的管理人員和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務人員若干人組成。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公司或主管局(以下簡稱主管公司或主管局)也應成立相應的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所屬單位的醫務室、保健站等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第十一條 經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教育衛生辦公室批準的區、縣或醫學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市衛生局備案。第十二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先由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調查處理。病員或其家屬、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處理結論不服,在區、縣屬醫院,部隊醫院,企業事業單位的醫院、醫務室、保健站、衛生站等治療的,可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要求復查;在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的,可向醫學院要求復查;在市屬醫院治療的,可向市衛生局要求復查。
病員或其家屬,醫療單位、當事醫務人員對區、縣衛生局,醫學院的復查結論不服,病員或其家屬、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對區、縣衛生局的處理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復查結論或處理結論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市衛生局提出復查要求。對市衛生局的復查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復查結論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過錯 醫療糾紛 骨科不讓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你鑒定是不可能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的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你可以單方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也就是司法鑒定,另外也可以直接起訴,但需要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你提供證據證明在醫院就診過,比如片子,病歷等
醫療事故案例 一個很健康的人,左股骨骨折開刀,術后第十天為什么會突然死亡?你好,我是骨科醫師。
這樣的情況是肺栓塞。
骨折的患者術后最容易發生的并發癥,由于術后臥床的原因,血液流動速度減慢,容易在深靜脈形成小的血栓,患者變換體位及活動時造成血栓的脫落,造成病人的突然死亡。
別的不說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了,醫院有責任。看看術前、術后有沒有應用預防深靜脈血栓的藥啊?比如2016年上海骨科醫療事故 :低分子肝素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