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車禍被定全責,責任復核意外獲30萬賠償!
>閑來無事,翻看著櫥窗里的卷宗,瞥到了一冊卷宗外皮上一個熟悉的名字,勾起了對往昔的回憶……
>那是一個夏日的午后,火熱的太陽炙烤北京的柏油路滋滋冒油。16歲的曉敏駕駛著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馬路上,突然被左側方向疾馳而來的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撞傷,因事故現場較為復雜,又涉及未成年人事故,交通隊需要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并對車輛進行檢測后再定責。
>曉敏的父親將她送往房山區良鄉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側髖臼骨折、右側骶髂關節分離、恥骨聯合分離、右側髂骨粉碎性骨折、右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左側恥骨上支骨折、頭外傷神經性反應、多發軟組織損傷等損害。由于傷勢嚴重,該傷情手術手法復雜,曉敏又轉至北京最好的骨科積水潭醫院進行了手術。
>接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曉敏還在醫院住院,當時事故認定書并未下達,我只能反復叮囑她的父親在醫院期間的注意事項。一個月以后,交通隊通知我領取事故認定書,而結果是我萬萬沒想到的。電話里我告知曉敏的父親,“你女兒是全責”,曉敏父親只是“哦”了一聲,表示知道了,他的淡定,和我一個法律人從未有過的焦灼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全責就意味著曉敏只能得到法律規定的無責賠付的部分,也就是交強險的10%。當時那個年代的金額是12000元。事故認定書未下時,我看過曉敏的病歷,當時心中有數,其實說白了,就是一個小女孩被撞到了臀部,盆骨相當于撞碎了,從片子上看,骨盆里打了一堆鋼釘和螺絲,而手術的過程可想而知,必然是將臀部整個開刀呈V字型,有兩處很長的刀口。
>我當時更多的是心疼,于是電話里和她父親講:“曉敏全責的情況下,我們這個委托關系按照合同原本是自動解除的,你可以直接去找保險公司要12000元就可以,但是這個事故認定結果我認為必須走復核程序,因為孩子還小,傷這么重,以后極有可能影響生育。考慮到后遺癥的問題,我決定寫一份復核申請書遞到交管局,希望你能配合。”他說了一句:“好,都聽您的。”
>按理說作為法律人、受委托方,不應該去給當事人作這個主,但是從辦案經驗和法律層面來講,他的淡定是來源于沒有經驗和對事故的無知,樸實的父親認為他們負全責那就應該承擔這份責任。作為一名元甲人,我們做的不只是一個案子,而是一個傷者今后的人生。后來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小敏遺留的后遺癥為:骨盆多發骨折畸形愈合;右髖關節活動受限,功能喪失達25%以上。所受損傷分別構成10級和9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相當于8級半的傷殘,事實證明了我當初的決定是正確的。
>事故認定的復核只有3天時間,擔心中途有其他變化,于是熬了兩個通宵,根據手里所有的材料和對事故現場的分析,寫了一份幾千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對該事故認定做出以下質疑:
>第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持異議。
>該認定書上記載“最后一份檢驗報告于8月1日作出,已于8月2日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記載嚴重失真。事實上最后一份車速報告是與房山交通支隊法制科出具的《返還物品憑證》同一天領取的,即8月6日,所以該事實完全失真。
>第二、交通支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1、7月31日,交通隊僅通知申請人車速報告下來了,問是否保全,其他一概未提 ,也未送達。申請人父母在咨詢相關人士后,申請人母親于8月2日到交通隊找到辦案警官,當時警官沒在,于是找到另一位交警,該交警說:“我這里沒有,弄不好在檔案室里給領導備案了。”8月3日,申請人父親再次來到交通隊,值班民警說警官倒休,不在,讓周一再來。8月6日申請人父親再一次來到交通隊終于要到了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返還物品憑證》。而從7月31日至8月6日申請人父親向交警要該車速報告期間,沒有一個警官通知說讓領取該車速報告。
>2、對該交通隊處理該事故民警的行為令人費解。本應當送達的文書不送達,兩個交警負責同一起事故,竟然不知道本應送達的文書在哪里,即便是放到領導處備案,可本應送達的文書本身就是復印件,備案也應該備案原件,況且8月2日事故認定并未得出結論,此時該事故卷還未歸檔,不知道該鑒定報告是到哪個領導手里備案了呢?
>3、該事故認定書的送達程序明顯違法。申請人父親8月6日要到車速報告后,隨后事故認定書于8月8日出具,因此從兩個時間看來該行為不僅程序是違法的,而且該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最后一份檢驗報告于8月1日作出,已于8月2日送達各方當事人,車輛牌、證件年檢情況、駕駛資格審核情況等已向當事人說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已向當事人宣讀” 更是胡編亂造!
>第三、對于肇事司機駕駛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上存在疑義。
>1.交通隊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車速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7月31日上午9時許,交通隊交警告知申請人父親,說:“車速報告下來了,你方是否做保全,如不保全,我交通隊將放車。”此時,交通隊并未通知申請人取車速報告、應何時取該車速報告、是否應該取該車速報告等事宜。只是問是否保全,如不保全即將放車。而事實上該車速報告的下達日期為8月1日,而送達到當事人時已是8月6日,與此同時,交通隊只是讓申請人家屬在這份“早產”的車速報告上寫上名字,按上手印,也并未簽上當日送達的日期。敢問,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到底是交通隊鑒定的,還是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給出的鑒定結論?為什么8月1日出具的報告,31號交通隊就得到了通知。所以,我們否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車速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2.對于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第五部分“鑒定意見”中“根據上述分析,得出如下鑒定意見:京牌輕型廂式貨車的行駛速高于61KM/H”,但并未明確數值或給出范圍。高于61KM/H,是70KM/H?80KM/H?還是90KM/H,到底高出多少,不得而知。而交通隊某警官給出的結論是,該路段只要低于70KM/H就不算是超速。那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該行駛速為71KM/H?或者為81KM/H?
>3. 在該鑒定意見書第三項,檢驗過程中,該鑒定中心是根據鑒定材料和該貨車右后輪在地面上留下的制動印長度做出的檢驗,在該檢驗過程中也清楚說明了“該現場為變動現場”,可見該檢驗過程也是造成該不確定結果的原因。
>在該起事故中申請人駕駛非機動車遇紅燈通過路口,雖存在過錯,但絕非故意。另外肇事司機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經上線檢測:左大燈光度不合格,不符合車標要求;行駛速度高于61公里/小時。而該事故認定中并沒有將司機的駕駛情況詳細說明,而是反復強調申請人的行為。這對申請人這樣一個16歲的少女極度不公!
>經過近一個月的等待,終于拿到了我想要的結果,事故責任從全責變更為我方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曉敏能夠得到的賠償是交強險的全部金額再加上商業保險40%的賠償。我立刻撰寫訴狀快速立案,為曉敏主張了近30萬元的賠償。
>案子結束后,曉敏父母感激之情無以言表,但當初的態度我猜想,原因可能有兩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曉敏的父母對賠償這方面是沒有認知的,認為曉敏闖紅燈過馬路,必定錯在自家孩子,沒有什么好說的。但這些猜測并不影響我對整個案件的專注與傾情付出,因為我眼里只有傷者,也正因為曉敏父親的那句“都聽您的”,讓我覺得這一切都值了!
>很多委托人沒有看到過律師工作時的狀態,經常會問律師都干了些什么?實際上律師在你們看不見的時間和空間里,拼盡全力地分析證據、研習法條,全力以赴地去寫《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為的就是能夠使傷者的利益最大化!
>那一年,曉敏才16歲,算起來今年的曉敏也20多歲了,相信她在最美的年紀擁有著最美的人生!
>相關法條及概念指引
>無責賠付就是指沒有責任,法律規定也要適當賠償。換句話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即使車主沒有任何責任,保險公司也應當就肇事方的損害進行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無責賠償制度,即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依法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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