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逃逸致人死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的要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緩刑要求三年以下的才可以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所以如果是因為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判不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了緩刑的。
但是實踐中能確定是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不多,因為這個證明起來是有困難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導致死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的案例
案情介紹:2001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被告人羅某某駕駛 桑塔納 出租汽車,沿本市 漢 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南昌路時,撞上了一輛同向行駛的人力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騎車人孫某某被撞倒在機動車道上,被告人羅某某即駕車逃離現場。二三分鐘后,已經蘇醒并正在爬起來的孫某某被高某某駕駛的大貨車再次撞倒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對羅某某提起刑事訴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請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貨車的撞擊,大貨車司機對被害人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孫某某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后果,其行為違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8條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羅某某的逃 逸行 為,就不會發生后車撞擊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孫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羅某某對被害人家屬已作了經濟補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車的撞擊,原審對其量刑過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產生孫某某因得不到搶救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因為高某某的行為才發生了孫某某死亡的結果。羅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有聯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為才與最后結果產生了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審對羅某某適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交警支隊出具的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此交通事故分為兩段,前段即羅某某將被害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與被告人負同等責任;后段即大貨車駕駛員高某某將被害人撞死,羅某某負主責,高某某負次責。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羅某某的逃逸,導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聯系。但是,被告人羅某某撞擊被害人的人力三輪車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經在慢慢爬起,這說明被告人的逃逸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在負有過錯責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產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羅某某不應承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應承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案發后,雖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羅某某在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單位向公安人員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項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正確,應予采納。上訴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19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能判緩刑滿足條件可以判緩刑。一般來說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交通肇事之后涉及到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這個是有機會申請到緩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緩刑案例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