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你這是一個民事糾紛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不會涉及到你所說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的坐牢這個問題。對于對方索要23000是不是合理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需要看他的傷情來決定。有沒有涉及到骨折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或者說有沒有涉及到傷殘?對方花費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了多少醫療費?如果只是輕微傷的話,比如說是皮膚挫傷,那對方索要23000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不想和對方協商的話,建議和對方走訴訟程序,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來確定你要賠付多少錢。
撞了別人的車,賠多少錢是由誰說了算,被撞的人可以漫天要價嗎?發生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了碰撞事故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第一時間需要給交警和保險公司報警。這樣交警可以前來勘察現場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劃分事故的責任。保險公司這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必要的時候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保險公司會跟修理店商定修理價格。被撞的人是不可以漫天要價的。
我撞車追尾別人,我全責,對方要私了,價格要的還高!即使是私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了,只要交警出現場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了交通隊就有卷宗,如果不需要保險公司理賠就不用開責任認定書,其實交警隊也主張先私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了!但是結案最好還是去交警隊處理
開車把別人的車子撞了之后私了,沒過多久又找我要錢,算不算敲詐?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口頭私了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那幾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周圍見證人比較多的話,可以抗辯他。
2、書面私了,有字據的話,你這次可以不理他。他管你要錢你不給就是了,這也算不上是所謂的敲詐。不過如果當時他沒有發現車傷得很重后來又發現了,然后覺得你賠的錢不夠,他又向法院訴訟的話,你是可能敗訴的。
3、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中規定的事故迅速處理單私了,那就具有不低的法律效力了,那你就徹底不用管他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事故涉及物損及比較嚴重的話,車主可以按照以下這4步進行處理。
第一步:報警
事故發生后,如果有人員受傷,要第一時間打120急救電話撞車了別人亂叫價 !
為了防止二次事故,車主爺最好馬上打開危險指示燈,然后在車輛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警示后面來車前方發生事故,注意躲避,避免發生二次碰撞。
然后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撥打122或110報警,說明事故發生地點、狀態、車的損壞情況等等,等待事故救援和處理(在單一車輛損失超過2000元,就算雙方責任明確保險公司理賠也需要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才可以理賠)。
交警會對現場進行勘察和事故責任劃分,一般是現場馬上就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車主在上面簽名及留下對方電話。
第二步:報保險
在交警判定責任出示完“事故認定書”后由全責方打電話給他的保險公司電話報保險,等保險公司人員到場進行現場查勘、拍照以及填寫事故現場單后,雙方才可以各自離去。
在交警出示完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如果有急事或其他原因也可以先離開,但是責任方記得必須在48小時內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補報保險。
第三步:維修車輛
接下來,雙方盡快去保險公司指定定損點進行拆件定損,更換零件過多或者有隱損的可能需要兩到三天的定損時間,等定損單出來后拿著定損單就可以開始維修了。
第四步:保險理賠
雙方修好車后按約定無責任方須給責任方提供各種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復印件、交強險的復印件、定損單,還有維修發票。
如果你是責任方,在收集對方資料辦理理賠記得查看定損單上是否已經進行舊件回收(保險公司一般會對單個配件超過300元的進行回收處理),還要問清楚對方驗車照拍了沒有,因為保險公司會對定損價超過1萬以上的車進行事故修復驗車,不管是在維修廠還是4S店都是需要的。
擴展資料:
案例
2016年5月17日,顧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朋友陳某與俞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當事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車輛損壞。
因顧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并騎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俞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陳某起訴要求被告顧某、俞某賠償醫療費62761.4元。
顧某認為自己把陳某當朋友,讓他免費坐自己車,現在還要自己賠錢給他,覺得不能接受。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好意同乘行為轉變為侵權行為,車輛供乘人應對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供乘人顧某出于好意不享有利益而承擔義務,搭乘者陳某只享有利益而不承擔義務,有悖善良風俗原則以及倡導公序良俗需要,應減輕侵權人顧某的賠償責任。
顧某駕駛機動車,俞某駕駛非機動車,兩人分別承擔事故主、次責任,綜合本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造成的傷害的原因力比例,酌情減輕顧某1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由俞某賠償原告12552元,顧某賠償原告43933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