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交通肇事者拒不賠償怎么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需要進行責任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如果確實是車主的責任的,需要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在生活中,交通肇事車主拒不賠償怎么辦呢?相信大家也想要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帶著這些疑問,具體來看下面的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者拒不賠償怎么處理 的詳細內容吧。
一、交通肇事者拒不賠償怎么處理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及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如果肇事司機拖著不給錢的話,你們可以起訴肇事司機,并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有:醫藥費、后期治療的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
起訴的程序一般是:以被害人的名義寫好起訴狀(寫清楚被告的名稱及住址、要求對方賠償的具體數額,并寫清具體的事實與理由等)、準備被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供被害人看病的病例、醫藥費單據、交通費單據、收入證明、醫院的診斷證明等證據,將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法院一份,肇事司機一份,保險公司一份)交給事發地的法院立案庭,法院受理案件后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被害人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能被認定為工傷的話,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于是可以得到雙重的賠償。
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
依照傷情應該能夠構成傷殘,賠償上還有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不麻煩的,把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一起起訴。
如果被害人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同時還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
可以先于對方和保險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以對方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
1、協商不成,可依法起訴。
2、以肇事司機、車主及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3、必要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4、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陪護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
5、根據傷情,能構成傷殘,如果構成傷殘尚有傷殘賠償金。
6、再則上下班途中受傷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建議申請認定工傷,交通事故的賠償另行處理。
三、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1.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
(2)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
2.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規定,按照“1”或“2”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交通肇事者拒不賠償怎么處理 @2019
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耍賴說沒錢不肯賠錢怎么辦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對方拒絕賠償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的,可以根據交警所認定的事故責任,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p>
根據交強險合同條款肇事車輛承保險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可以采取以下兩個方法:
1、請交警大隊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
2、向肇事車輛駕駛人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下達《先予執行裁定書》。
二、如果肇事司機未買保險,又無錢賠償的。
根據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我國財政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其主要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費用。
根據規定,下列情況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如果已經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并且無相關免責條款)那就先走保險“代位追償”,如沒有投保商業保險那只好直接走法院”民事訴訟“
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或對方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1、首先拿到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在交警隊或工商局查詢,對方車主、車輛所有人、實際經營人、投保保險公司信息;(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司機、車主、保險公司) 。
3、網上查找一份民事訴訟狀范文,按格式填寫即可,或找人代寫。
4、攜帶原告方身份證原件(自己方)和傷者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起訴狀,以及對方的駕駛證,行車證,保單等復印件信息,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
5、法院一般會先進行庭前調解,調解不成就直接開庭判決。
以上內容參考:最高法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肯賠償怎么辦(一)過交警部門予以調解。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交警部門會首先介入調查并出具相關鑒定文書。同時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交警部門作為執法機關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可以對雙方因交通事故發生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的爭議進行調節。作為受害方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賠付 ,也可請求交警部門予以調解,肇事方面對執法部門的意見,有可能會同意調解,盡快的將金額給付。(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在肇事方不肯賠付賠償金并不愿意配合調解時,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且目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一般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全額賠付。隨著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訴訟的優點也隨之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