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處理流程如下:
1、有行車記錄儀的話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查看是否可以顯示對方車牌號。
2、小微事故把車停路邊,開雙閃,報警。
3、不是小微事故保護事故現場,打電話報警。
4、不管哪種行為,對方逃逸,自己主動報警后,事故責任都由對方承擔。
如果有行車記錄儀可以提交給交警,沒有的話交警也可以調取監控查到逃逸車主的信息,交警也會對事故進行判斷,這時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都不重要,對方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超車的責任如何劃分遵守交通法規是每一個駕駛員應盡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的義務,若駕駛員不遵守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則要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譬如,根據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車屬于一種違規行為。那么,超車的責任如何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一)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二)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三)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二、超車的責任劃分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因此,超車造成交通事故,可能是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具體責任的歸屬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若事故發生由多種原因造成,超車只承擔部分責任;同時,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劃分得看超車對事故發生起到的作用 ,交通 事故責任劃分 超車 得按照實際情況來。
我撞了別人的車對方逃逸。算誰的責任具體需要視情況而定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發生事故后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要經交警部門調查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再確定是否屬于肇事逃逸。在確定屬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分析
建議拍照取證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了。照片要求一張可以說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有一張能說明事故現場情況的照片(包括馬路上的剎車印、道路標識等),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這不僅是為了向保險公司提供事故證據,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在挪車之后“耍賴”。此時也可以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等待保險人員到現場拍照取證,通常需要一定時間。而對于一些小事故,保險公司有時也不到場,只到事故處理中心。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在核對完上述信息后才可以移動車輛,把車挪到不阻礙交通的地方,并繼續打開雙閃、設置安全警告標識。雙方可以各自給投保的保險公司打電話,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損失情況。而保險公司在受理之后,會回復車主一個報案號,之后就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了。最后,事故雙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定損,在那里會有交警來確定事故責任歸屬。定損之后,按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預交維修費用。車輛送去維修,等維修好后,車主持相關的單據到保險公司理賠即可。這里要注意的是,單方責任事故需到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及索賠;雙方同等責任事故則可到任意方保險公司定損及索賠。首先有受傷的話先處理,檢查損失程度照片取證,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可打電話報警來處理,進行責任認定,裁決處罰,賠償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被撞了對方逃逸了,交警怎么處理車被撞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了對方逃逸了,交警會根據現在事故來處理。對方逃逸都屬于重大的違法行為,報警后跟交警說明情況。如果有行車記錄儀可以提交給交警,沒有的話交警也可以調取監控查到逃逸車主的信息。交警也會對事故進行判斷,這時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都不重要,對方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處理流程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
1、有行車記錄儀,查看是否可以顯示對方車牌號;
2、小微事故把車停路邊,開雙閃,報警;
3、不是小微事故保護事故現場,打電話報警;
4、不管哪種行為,對方逃逸,自己主動報警后,事故責任都由對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追尾,對方逃逸,是誰的責任?對方全責,凡是逃逸都負全責。
交通肇事逃逸(jiāo tōng zhào shì táo yì)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概念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在此,超車被撞對方逃逸誰的責任 我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