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要求商家賠償或請求法院維權。根據食品安全法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的有關規定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若消費者買到了劣質的食品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可以向商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劣質食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消費者在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商家支付損失三倍或價格十倍的賠償金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如果是其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他的偽劣產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貨退款;若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商家賠償三倍金額,不足1000元為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京東收到假冒偽劣商品是否可以賠償您好,一、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消費者如果在商場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有權要求商場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侵權責任法。對有欺詐行為的消費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主張雙倍賠償的權利。對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賦予了消費者主張+倍賠償的權利。
二、針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消費者如何維權?
1、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清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維權各項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購買前了解商品屬性。對于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后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于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
3、保存購買憑證。購買后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4、自動與商家協商。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因為不同的假冒偽劣商品給消費者造成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消費者買的這些假冒偽劣商品,在使用的過程當中可能都直接傷害到了人身安全,這樣一來消費者就可以要求商家賠償醫療費跟其他的財產損失,所以這個問題是要消費者自己分析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標準是怎樣【法律分析】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按消費者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的要求進行增加賠償其受到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通常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那么就需要賠償500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導致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并對其實施加以監督。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買到偽劣商品怎么辦,如何得到合理的賠償退一賠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必須標注有“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規格等級、生產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確信息。任何不具備《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的應有要素的產品收到劣質產品賠償 ,都統稱為三無產品。
按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