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顴骨骨折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是輕傷二級。
參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2 面部、耳廓損傷
5.2.4 輕傷二級
u)顴骨骨折。
顴骨骨折構成輕傷么顴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2面部、耳廓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擴展資料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具有本罪名第1條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使用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3)故意傷害他人頭、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傷害手段特別殘忍的(適用本罪名第1條第(3)項確定量刑起點的情形除外);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告方無過錯并對引發犯罪不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河間市人民法院網-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顴骨骨折傷殘鑒定等級應依據病情穩定后的狀況進行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如有同時2處及以上損失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如本案中骨折和局部面癱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則按『工傷等級鑒定標準』第7級:第3項:雙側不完全性面癱來認定。
右側顴骨額突骨折,左側鼻骨骨折算輕傷嗎?傷情鑒定標準比較專業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顴骨骨折是輕傷二級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左側鼻骨骨折是輕微傷。
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4 輕傷二級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
u)顴骨骨折。
5.2.5 輕微傷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輕傷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沒有專門的輕傷標準,統一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法(司)[1990]6號 1990年6月20日發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車禍顴弓骨折怎么鑒定傷情 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