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
職工可以向設區工傷鑒定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工傷鑒定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鑒定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工傷鑒定 ,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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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鑒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工傷鑒定 ,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工傷鑒定 ,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工傷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鑒定 ,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工傷鑒定 ,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工傷怎樣鑒定工傷鑒定步驟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工傷鑒定 的證明材料(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鑒定 ,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鑒定 ,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工傷鑒定 ,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是怎么鑒定工傷鑒定是在工傷認定之后工傷鑒定 的程序工傷鑒定 ,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工傷鑒定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工傷鑒定 的工傷鑒定 ,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在申請工傷鑒定的時候需要準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以及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后會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然后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