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樣賠償?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應當隨意更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進行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了違法犯罪活動,或者不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應當根據雙方協商意見來決定。
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賠償:
如果是違法辭退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辭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雙方產生糾紛的,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如何賠償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的一般采取滿一年多賠償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不滿一年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的超過三個月的,或者半年的也就是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如果你的工資是5000元一個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或者兩年或者三年或者五年或者更久的也都按照這個辦法予以補償勞動者賠償,工作不滿一年的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也是按照多賠償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予以補償勞動者,與簽訂合同的年限無直接關系,關鍵看你做了幾個月的工作,只要超過三個月以上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需要多補償給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工作十個月的也是給予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給勞動者也就是如果你的工資是5000元一個月工資約定的也有合同簽訂的,那么如果要求你解除勞動關系給你一萬塊錢你就得必須離開這個單位另謀職業去了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前提就是你得必須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對于不滿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工作的一般作為認定可能不太適合從事這個工作認定被解約這樣認定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賠償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的標準是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的工作年限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合同未到期單位解除合同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補償。因此勞動者可以按照上述標準來進行賠償金的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