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傷情鑒定程序是:委托;受理;初次鑒定;復核鑒定;司法鑒定文書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的出具。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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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分別是什么傷情鑒定程序如下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
1、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并提交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診斷書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
2、有關部門收到申請之后,對資料進行審核;
3、有關部門根據提交的資料以及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傷情鑒定時間在一年之內都可以。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需要進行鑒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和時間是什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后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由誰出
傷者的損失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由肇事方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和時間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在治療終結后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