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一、 國家賠償 分類包括哪些?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2、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3、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如何計算? 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撫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在對公民或者企業做出處罰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如果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應該進行賠償。國家賠償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賠償之分。公安機關錯誤 羈押 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賠償金。
國家賠償類型有哪些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 一是行政賠償; 二是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 侵權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是什么?一、我國 國家賠償 的種類是什么?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國家賠償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為原則,同時國家賠償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從無到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無罪錯判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1、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84.74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了25.85元。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各級檢察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什么?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并不接觸,但是一旦發生的話,那么也應當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自己身體,或者是財產方面受到侵害,當然國家賠償種類,它是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不同類型的國家賠償,他的具體申請條件存在著差異。
我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一、行政賠償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的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幾種方式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的國家賠償包括二種。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以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賠償方式為輔。國家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可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的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指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
(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于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后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復到合法占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違法收繳的罰款、違法沒收的財物、攤派的費用等。適用返還財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無法返還,只能采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二是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作為一種輔助性賠償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時才為采用;三是不影響公務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于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采用金錢賠償。
(3)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前的性能或形狀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操作比較復雜,因此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的情況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復原狀方式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二是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三是排除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 了其他賠償方式的采用。恢復原狀的內容包括:恢復自由、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理、重做、更換、不動產的拆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