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一、 精神損害賠償 在 交強險 中能夠賠償嗎 精神損害 撫慰金屬交強險承保范圍人身性損害賠償之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他字第25號復函的精神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次序。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當然的賠償權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險公司在 交強險賠償限額 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沒有實際意義,在上述第二種意見成立的前提下,對受害方更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中賠償權利人更多意義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權人多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所有人及車輛被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 的約定,在 交通事故 發生后,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是當然的賠償權利人。而在商業保險合同中,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權人往往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權人一方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進行商業險索賠。 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方式是什么 1、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分開計算,其他人身性損失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而對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及原因力大小單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并將其作為單項判決,在道交人損案外的一般 人身損害賠償 案中,此種方式更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2、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損失合并計算,均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人員傷亡的情況是比較嚴重的事故,在這樣的事故中,對于人身的賠償也是比較復雜的,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中認定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是在賠償中確是要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賠償數額也是有相應的計算方式的。
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交強險賠償 的“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交強險 精神損害賠償 標準項目中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相關的法律依據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 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21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護理費 、康復費、交通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中有無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損害 撫慰金屬于交強險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的賠償范圍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排序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再計算。 根據《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 保險合同 》第8條的規定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 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被告承擔的賠付項目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范圍。 法院對于交強險的精神賠償原則是:(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權責任法 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內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可否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 1、根據 侵權法 原理,應當先確定物質損害 賠償金 ,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結合《 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 訴訟 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必須依附于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得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獲賠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確定的基礎上予以確定。2、根據保險原理,責任保險應當首先填補直接財產損失,再賠償間接性的非財產損害。 交強險屬于財產保險,而責任保險的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交強險的保險標的,賠償責任的確定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規定,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條款》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入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等物質損害賠償金之后,且用逗號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排列前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護理費 、康復費、交通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予以隔開,原因也正在于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同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2、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險種,當既保交強險又保商業三責險時,應當將交強險與商業險作為一個整體的保險合同予以考察。從《商業三責險條款》的內容設置,可以看出《交強險條款》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實為按序賠償。 根據《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約定:“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可以得出只有交強險足額賠付以后才能啟動商業三責險理賠程序,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一個險種。本案中交強險已足額賠付,而商業三責險中并不賠償精神損害,因此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3、由于商業三責險中并不賠償精神損害,申請人請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實質就是間接地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轉移由商業三責險承擔,而這顯然有悖于商業保險合同“不賠償精神損害”的約定,也無疑有違《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本意。試問:若交強險可優先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商業三責險條款將“精神損害”列為除外責任的意義何在?該責任免除條款的設置豈非淪為一紙空文?很顯然,《交強險條款》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置于各賠償項目最后,有其合理性。中國保險業協會制定的《 交強險理賠 實務規程》指出:“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也進一步證實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該保險行業指導性文件是完全符合侵權法原理和保險原理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而且還可以得到優先的賠償,精神的撫慰金對于一個受傷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保險公司會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情況來算出怎么樣給,所以,對于購車的人來說,一定要有很強的保險意識,才能在關健的時該保護自己。
交強險的精神損失費賠付政策精神損失費 在交強險中并沒有優先賠償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的規定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交強險優先賠償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的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 ,是人身傷亡損失以及財產損失,而 精神損害賠償 則不一定會有。精神損害賠償大都是由商業險或則會致害人本人進行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