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工傷生活護理費國家沒有詳細規定,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協商為準,因為護理費是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分析
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需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賠償標準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時候則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要是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話那么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治療期屬于停工留薪期,您仍然可以獲得工資,根據您所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可以主張不同的損害賠償,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賠償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護理費賠償幾個月護理費需要賠償幾個月沒有詳細規定,主要以工傷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為準。員工工傷休養期間,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但是員工停薪留職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如遇重傷或者特殊情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經相關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在恢復工作后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三十。
工傷期間護理費支付標準是多長時間費用: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擴展資料:
醫療費用的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家標準的護理費是多少?各地標準不一,一般是參照行業標準,有票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的可以參照票據數額。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
護理費=當地護工同等級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護工人數(原則上1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期限 ,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