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對于投保人重復投保發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一。中國《保險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并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保險法》第40條規定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復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容為訂立重復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后,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于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于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慧擇提示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我國《保險法》規定,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采用比例分攤方式,對于在不同保險公司承包的保險金額不同,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所承擔的賠付金額也不同。重復保險的賠償責任則規定,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以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重復投保如何處理保險重復投保處理如下: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重復保險的各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各保險公司按照其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公司按比例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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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分車險原保險,重復保險?按照保險的承保方式分類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可將保險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商業險重復投保理賠如何劃分 :
(一)原保險: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二)再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分出業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接受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三)共同保險: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承保金額的總和等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實務中,可能是多個保險人分別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也可能是多個保險人以某一保險人的名義簽發一份保險合同。與再保險不同,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它仍屬于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四)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與共同保險相同,重復保險也是投保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也屬于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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