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賠償項目包括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等合理費用。2004年5月1日起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為《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3、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2002年交通事故法律依據 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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