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經過調解達成賠償事宜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但后來一方發現自己的傷情在調解的時候被低估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了,后續傷情不斷的擴大,導致調解得到的賠償金額根本就無法醫病。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可以起訴嗎?
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
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于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規定,你應當自知道1.8萬 元 賠款無法彌補你的損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份賠償協議,并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案例】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駕駛贛C ****摩托車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無牌豪爵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周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鄭某受傷后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6天。期間,鄭某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
【分歧】
對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其損失,該訴訟請求應否支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處理時,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調解,雙方已經達成一次性賠償的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故應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就賠償問題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鄭某的傷勢加重(已構成傷殘)導致了支出的增加,故應在原協議賠償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賠償費用。
【評析】
《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公安交警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可比照該規定內容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鄭某后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傷殘程度,按此傷殘程度可獲得的賠償遠高于協議的賠償數額,導致原先簽訂的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后,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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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私了以后傷情嚴重了還能找對方嗎?可以繼續找對方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的。只要醫生出具診斷。證明你現在的傷是因為內起交通事故導致的。那就可以繼續找對方的。因為當時是司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了沒有到醫院拍片做檢查。過兩天你的傷情嚴重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了經過拍片檢查確認是因為車輛撞擊導致的骨折或者是其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他的傷情。那么就可以繼續找對方來賠償。如果對方不賠償的可以繼續找交警協調交警協調不了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前提是準備好證據。
派出所調解后傷情加重可起訴嗎需要看案情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的調解協議之后,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昨天被人打了經過警察調解以后我今天的傷情加重我該怎么辦?按照相關規定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可以做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則對方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打架屬于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層含義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其一,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二,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包括人身組織的損害和身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兩個方面;損害的程度可以分為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實踐中,對于傷害結果的鑒定,應以傷害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后的結果相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應兼顧受傷部位同被害人職業的關系等因素。本罪主體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已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對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是死是傷均是持放任態度,應當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擊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綜合考查,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還是損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工傷傷情加重怎么辦工傷鑒定后傷情加重處理方式如下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殘疾情況發生變化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的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工傷鑒定費由勞動部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各地收費標準不同,為二百元到八百元。
交通事故和解私了解決后,突然出現傷情惡化,怎么辦,還能找肇事者責任嗎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導致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的病情惡化。可以主張對方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事故處理完對方傷情加重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